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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究屬縣(市)或省(市)之人民團體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3.29.營署建管字第1050015494號

說明:

一、復貴籌備處105年3月16日內團司字第1051401036號函。

二、按建築師法第28條之1第2項及第29條規定:「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及「建築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全國建築師公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查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係依據建築師法第28條之1規定由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變更組織而成,復依同法第29條規定,建築師公會僅區分為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及全國建築師公會,是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為建築師法所稱之縣(市)建築師公會,即屬縣(市)之人民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