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局函詢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附表乙對於公園用地平面多目標使用規定,涉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所需之機電及附屬設施相關定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7.23國署水建字第1140078497號函
一、復貴局114年7月14日新北水污計字第1141365077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乙平面多目標使用-公園用地准許條件第4點規定,「自來水、再生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所需之機電及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應在700平方公尺以下,並應有完善之安全設備。」
三、次按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水道工程設施:管渠、抽水站、污水處理廠及其相關設施」,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所稱「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應為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所規範之相關設施。至其所需之機電及附屬設施,除機械與電氣設備本體外,尚包括為使該等設備能穩定且安全運作所必須之結構體,以及相關之安全與監測附屬設施。
四、貴局所詢請依上開原則自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