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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公寓大廈部分住戶被法院查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法定人數及比例如何計算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7.09. 88營署建字第18877號

說明:

一、依據貴府88年6月8日府建管字第93756號函辦理。

二、據查復本按部分住戶因債務行為執行假扣押未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乙節。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同意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至第31條及施行細則第3、4條業有明定,本案所稱住戶如確屬前揭條例所指區分所有權人,有關區分所有權會議法定人數及比例之計算,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不疑因金錢債務行為令為扣除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