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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已亡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後提出申請更正,究應如何依建築法令規定核處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4.09.台內營字第007085號

說明:

一、復68.01.26.建四字第54648號函。

二、按以虛偽之申請而取得建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經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吊銷建築執照後即成為無照建造或使用之建築物,其得准為重新申請,補辦手續者,自應有建築法第86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