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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已由直系親屬等提供耕地興建農舍有案者,得否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申請增建乙案,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之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2.09.18.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1183號

說明:復貴府92年9月5日府工建字第092019941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