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7.3.30營署更字第1071159777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2月27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040133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抵觸憲法,命令不得抵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抵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又有關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與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競合,依本部87年10月14日台內營字第8708034號函釋意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之規定。故依本條例申請重建獎勵後之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容積獎勵規定之限制。
三、至於貴府所提案例,因涉加計容積移轉後逾貴市都市計畫內使用管制之規定,請貴府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本於職權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