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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疑義
都市更新建設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0-05-07
內政部97.10.27內授營更字第0970808732號函

(一)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土地、建築物及權利金分配清冊;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9條規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由實施者擬定,送由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同條例第35條規定,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是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相關權利義務即已確定,與計畫再行公告30日或權利變換工程期間均無涉。爰上開「分配結果確定之日」即為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惟日後權利變換計畫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或第29條之1規定辦理變更時,如涉及權利變更,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切實審查變更原因(如買賣、贈與、繼承...),並於囑託登記清冊加註,以利地政、稅捐機關辦理相關作業。

(二)有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權利變換地價改算或申報移轉現值,請依上開都市更新條例之立法意旨,以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本部91年9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1008663411號函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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