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11年12月21日府授都建字第1116197566號函。
二、查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建築物認定,請依本部107年6月12日以內授營更字第1070032897號函釋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本於權責卓處認定;另按本條例第3條規定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經評估有危險之虞或改善不具效益之合法建築物,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經起造人申請重建計畫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尚無規範重建計畫範圍應與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之合法建築物坐落基地範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