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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關於貴處函詢貴市航空城拆遷戶已領取拆遷租金補貼者,是否得以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1案(下稱本計畫),復如說明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3
內政部109.9.7台內營字第1090815889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處109年7月15日桃住服字第1090016618號函辦理。

二、查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3條:「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五、家庭成員未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且非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及第二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第6點:「申請人......以未享有政府辦理租金補貼,及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為限。......」合先敘明。

三、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基於憲法第15條保障生存權,而由需用土地人對被徵收拆遷戶特別犧牲給予之補償,應與基於社會救助及住宅政策所制定單純給予之住宅補助措施,在政策目的及照顧對象上均有所區別,故航空城拆遷戶領取之租金補貼應不屬上開所指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準此,航空城拆遷戶雖已領取拆遷租金補貼,倘其經貴處審查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申請資格者,應得以加入本計畫承租物件。

發布日期: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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