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為辦理政府捐助之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連任次數監督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政府捐助之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除由公務員兼任,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者外,其連任以二次為限。
三、第二點所定董事或監察人於本規定生效日仍在任者,該任期視為其第一次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