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建築設計領域特殊專長
內政部107.2.21台內營字第1070802931號公告
主旨: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建築設計領域特殊專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生效。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建築設計領域特殊專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我國建築師資格、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建築設計公司)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專案執行經驗。
二、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