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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建築設計領域特殊專長

內政部107.2.21台內營字第1070802931號公告

主旨: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建築設計領域特殊專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生效。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建築設計領域特殊專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我國建築師資格、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建築設計公司)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專案執行經驗。

二、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