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辦法

內政部108.11.29台內營字第1080820755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依下列規定向審議之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依附表一繳納審查費。但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填海造地使用許可,依附表二繳納審查費。

二、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海洋資源地區,依附表三繳納審查費。

第三條 依原區域計畫法或本法規定取得許可後,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擴大原許可面積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以其擴大或變更性質之面積計算,依前條規定繳納。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依附表四繳納。

前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審查費:

一、因地籍測量結果與原許可面積或範圍不符。

二、配合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或建設計畫。

三、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致減少原許可範圍。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議,並將案件資料退回。

第五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一 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等級
申請面積 五公頃以下 超過五公頃十公頃以下 超過十公頃二十公頃以下 超過二十公頃五十公頃以下 超過五十公頃一百公頃以下 超過一百公頃
審查費金額 十四萬五千元 十六萬五千元 十八萬元 十九萬五千元 二十三萬五千元 二十五萬元
一、申請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加計審查費四萬元。
二、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包含山坡地者,加計審查費二萬五千元。
附表二 城鄉發展地區填海造地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等級
申請面積 三十公頃以下 超過三十公頃一百公頃以下 超過一百公頃三百公頃以下 超過三百公頃
審查費金額 二十五萬元 三十萬元 三十八萬元 四十一萬元
附表三 海洋資源地區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等級
申請面積 三十公頃以下 超過三十公頃五十公頃以下 超過五十公頃
審查費金額 十二萬元 二十萬元 三十萬元
申請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加計審查費四萬元。
附表四 變更使用計畫審查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變更情形(未涉及擴大原許可面積及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 審查費金額
變更使用計畫 八萬元
(一)變更內容對照表 二萬元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且僅變更申請人或計畫名稱,或更正書圖內容等 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