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關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資格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07.11.14台內營字第1070817943號令
有關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資格之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查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有關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依民法規定具有行為能力,且承租社會住宅符合日常生活所必需,爰此,「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者」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與上開出租辦法申請承租社會住宅之規範申請者資格之意旨相符,應不受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年滿二十歲始得申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