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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淡海新市鎮綜合示範社區土地臨時借用及管理要點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善用淡海新市鎮綜合示範社區尚未標售(租)土地或尚未移交公共設施用地,促進區內相鄰可建築用地之標售(租),並鼓勵公私立機關(構)團體申請臨時借用本區土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尚未標售(租)土地或尚未移交公共設施用地(以下簡稱借用土地),係指經本署公佈得申請臨時借用之土地,其管理單位為本署新市鎮建設組。

三、凡各公、私立機關團體為舉辦集會、展覽、展售、表演或為其他使用之目的者,均得於借用日起算十五日之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借用土地(申請流程表詳表一);本署對於申請借用土地案件應予審查下列文件,申請文件不齊備者,應予退件處理:

(一)借用土地申請表(申請表格如表二),內容需包括團體名稱、活動名稱、活動內容、日期、時間、地點、參加人數及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及車輛進出狀況,以便安排與連繫。

(二)活動計畫說明書,內容需包括活動目的、場地平面布置圖、車輛進出動線、交通維持計畫、消防防護措施、急救防護措施及現場環境衛生維護說明等。

(三)申請機關(構)立案文件影本。

(四)申請機關(構)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五)切結書(表格如表三)。

(六)其他必要文件。

四、本署對於申請借用土地案件之借用期限,最高得一次核准借用三十日,必要時並得依據申請機關(構)之申請予以延長之,但核准延長期間以一次為限且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五、借用土地保證金按借用次數論計,每次新台幣二十萬元;申請機關(構)應於申請借用土地案件經核准借用後,於借用日起算三日之前至本署繳交保證金,方可使用。其繳退方式如下:

(一)借用土地保證金需為現金或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各行、庫、局、信用合作社、農會(以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並在票據註明者為限)所簽發之即期支票,受款人應為內政部營建署。如以其他票據繳納或票據未署明受款人或所署受款人非為本署或逕行匯存本署存款戶者,均以未繳納保證金論;申請機關(構)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者,視同放棄申請。

(二)本署應於辦理完成第七點規定事項後,通知申請機關(構)於三十日內,持土地借用後勘察表(表格如表四)及繳納保證金收據向本署申請無息領回。

(三)經本署按借用土地申請表所載地址通知申請機關(構)領回保證金二次,申請機關(構)仍未領回或借用土地申請表所載地址仍無法送達或經郵局兩次以上投遞仍遭退還者,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六、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借用土地舉辦活動者,仍應依本要點規定繳交保證金;但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借用土地係為供該機關、學校本身舉辦活動者,得免繳交保證金。

七、本署應於申請機關(構)借用土地期間屆滿後七日內,通知該機關(構)派員會同勘察申請借用土地。經勘查該機關(構)確已完成清掃、廢棄物清理運棄,現場花木、草皮及各項設施設備均無破壞後,方可發給申請機關(構)土地借用後勘察表,以供該機關(構)按通知之期間申請領回保證金;經勘查該機關(構)尚未完成清掃、廢棄物清理運棄,現場花木、草皮及各項設施設備尚有遭破壞未修復完成者,應於土地借用後勘察表書明應改善事項及改善限期,申請機關(構)逾期未改善者,得由管理單位僱工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項內扣付,保證金不足支應者,並得依法追償,申請機關(構)不得異議(表格如表四)。

前項勘查範圍包括借用土地、停車空間及活動計畫說明書所載車輛進出動線。

八、本署僅提供借用土地及附著於該土地上之設施設備,申請機關(構)舉辦之活動如涉及相關法令規定者,應自行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概與本署無涉。

九、申請機關(構)舉辦之活動內容不代表本署立場,該機關(構)應自負一切責任。

十、於申請借用期間內,有關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車輛管制、設施維護及善後處理等工作,由申請機關(構)自行負責,概與本署無涉。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借用土地,申請機關(構)不得異議:

(一)違反原申請用途者。

(二)擅自將借用土地轉借他人使用者。

(三)經認定破壞借用土地或週邊土地,情節嚴重者。

(四)經人檢舉活動內容產生嚴重公害、破壞環境衛生或違反善良風俗,經查屬實者。

(五)發生意外事件或經主管機關認有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違反現行法令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分仍未改善者。

十二、申請借用核准後,無故取消使用者,管理單位應予以紀錄,並作為日後審核其申請之參考。

附表一 內政部營建署淡海新市鎮綜合示範社區內借用土地申請流程表

附表二  內政部營建署淡海新市鎮綜合示範社區內借用土地申請表

附表三  內政部營建署淡海新市鎮綜合示範社區內場地借用切結書

附表四  內政部營建署淡海新市鎮綜合示範社區內土地借用後勘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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