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轉貸須知
內政部營建署92.10.29營署宅字第0922917244號函
一、為維護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貸款戶轉貸至其他銀行之權益及考量政府補貼息負擔,特訂定本須知。
二、轉貸之優惠貸款額度、年限以不超過轉貸前優惠貸款餘額、貸款剩餘年限及寬限期剩餘年限為限。
三、轉貸之次數不限。
四、若貸款戶以清償原承貸銀行之全部貸款之方式辦理轉貸,則承作轉貸案之銀行於核定貸款後,應於原貸款清償塗銷後一個月內完成撥款。
五、承作轉貸案之銀行應於申撥政府補貼息時將移轉貸款戶姓名、核貸金額、貸款期限、原貸款銀行等列表(格式如附件一),通知該貸款戶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內政部營建署,以利爾後政府貼補利息之處理。
六、原貸款銀行應出具貸款戶之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二),供承作轉貸案銀行辦理轉貸之依據。
七、承作轉貸案之銀行以承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之銀行為限。
八、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應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