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內政部92.12.15台內營字第920090666號函附件
內政部93.10.7台內營字第0930086386號函修正
內政部102.7.22台內營字第1020807424號函修正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如下:
(一)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點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點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三)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設計應儘量考量適合各地區防災特性之消防車行駛需求,如附圖例為供參考。
二、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如下: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四點一公尺以上。
(二)六層以上或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建築物,應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通路各處之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水平距離十一公尺範圍內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空間,如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距離道路超過十一公尺,並應規劃可供雲梯車進入建築基地之通路。
(三)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
1.長寬尺寸: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應為寬六公尺、長十五公尺以上;十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八公尺、長二十公尺以上。
2.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
3.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一點五倍總重量。
4.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下。
5.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十一公尺以下。
三、狹小道路巷弄有關消防救災管理之指導原則如下:
(一)狹小道路巷弄設攤路段避免設置密閉式遮雨棚、水泥柱狀障礙物等固定性障礙物,各攤架應採用輕便可立即移動之設計,當發生意外事故,可輕易將攤架推離。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且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違者依建築法處理。
(二)狹小道路巷弄中間勿規劃設置燈柱或其他固定設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停車、攤販、電力、電信、環境保護及建築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保救災動線及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之淨空範圍。
(三)攤販主管機關應輔導要求攤商自治會定期召集各攤商舉辦自衛編組演練,強化攤商自我防災意識與自救能力,一旦發生災害能立即通報、避難疏散及初期滅火,使災害減至最低。同時針對使用液化石油氣等火源之攤商,加強宣導限量使用之觀念,減少發生意外事故之機率及重大傷害。
四、標誌(線)設置
本原則所定應保持淨空、淨高及救災之活動空間,應於道路明顯處設置標誌或劃設標線。
五、權責機關分工表
為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各機關依現行法令及其權責分工如下表:
主要工作 |
子項分工 |
主辦機關 |
---|---|---|
1.維持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所需淨寬及轉彎交叉口所須截角淨空 |
1-1 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有關道路寬度及道路截角規定 |
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 |
1-2 審議都市計畫擬訂、變更及通盤檢討案 |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主管機關) |
|
1-3 檢討非都市土地審議規範 |
內政部營建署(區域計畫主管機關) |
|
1-4 審議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 |
內政部營建署(區域計畫主管機關) |
|
1-5 市區道路及公路之修築、改善 |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市區道路及公路主管機關) |
|
1-6 道路範圍設置道路照明設備、電信電力、有線電視設施之規劃與審查 |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
|
1-7 設置道路交通標誌、號誌及劃設標線 |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
|
1-8 都市設計審議 |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設計主管機關) |
|
1-9 評定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 |
內政部營建署(主管建築機關) |
|
1-10 檢討現有巷道寬度規定及建築線之指定 |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 |
|
1-11 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規定 |
內政部營建署(主管建築機關) |
|
1-12 檢討禁止停車路段劃設規定 |
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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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執行禁止停車路段標線劃設 |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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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檢討道路路邊停車位劃設規定 |
交通部 |
|
1-15 執行道路路邊停車位劃設 |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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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占用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淨寬之違建、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拆除 |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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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佔用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淨寬之道路違規攤販裁罰 |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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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占用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淨寬之道路廢棄車輛查報、移置 |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鄉(鎮、市)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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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查建築基地留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
2-1 建築執照審查(含預審)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2-2 評定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 |
內政部營建署(主管建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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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都市設計審議 |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設計主管機關) |
|
3.狹小道路巷弄之消防救災管理 |
輔導攤商自治會定期召集各攤商舉辦自衛編組演練 |
直轄市、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