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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財政部所定之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內政部93.2.26台內營字第0930082310號函訂定
內政部94.5.5台內營字第0940083130號函修正  

一、本補助作業要點目的: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財政部所定之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確保稅收,節制捐地避稅,提供私有既成道路所有權人出售管道,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取得私有既成道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土地取得範圍及順序如下:

(一)都市計畫內私有既成道路。

(二)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計畫內私有既成道路。

三、補助對象: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四、補助額度之算定:

(一)地方政府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附表一格式重新清查轄內之都市計畫既成道路資料(按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估算,並加註所加之成數)送本部彙整。

(二)本部於每年八月底前,先行通知地方政府暫核列之補助額度,並由地方政府配合納入預算辦理。

(三)依年度補助總額乘算各該地方政府分配比率(各該地方政府私有既成道路需徵購金額占全部地方政府需徵購金額總數之比率),並參酌各該地方政府配合款預算編列及前一年度收購績效算定個別地方政府之補助額度,由本部訂定最低補助額度,於立法院預算審核通過後即通知地方政府。

(四)臺北市及高雄市設立財團法人基金會之補助款新臺幣一千萬元,得於獲配補助額度內支用。

五、辦理方式:

由地方政府或其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競價方式辦理。

六、申請程序:

(一)地方政府自行辦理者,於完成法定採購程序將價金交付土地所有權人前,由地方政府具函本部營建署敘明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撥入帳號,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先行墊付函暨決標紀錄等證明文件,於該年度額度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地方政府所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辦理者,應先送地方政府審核後,再由地方政府依前款程序向本部提出申請。

七、督導考核:

由本部會同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有關機關組成督導考核小組,不定期赴地方政府考核既成道路取得實際辦理情形。

八、有關行政院核定之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號解釋對私有既成道路取得問題之處理情形十項處理原則(如附表二),地方政府應積極推動辦理,並列為督導考核之項目。

九、地方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民法、預算法、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都市計畫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