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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編制表」


內政部112.11.16台內國字第1120830823號令
內政部113.01.31台內國字第1130800486號令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辦理國土、區域及城鄉發展規劃業務,特設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二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城市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二、城鄉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三、部門發展策略與特定區域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四、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敏感地區圖資之蒐集、整合及應用。

五、其他有關國土、區域及城鄉發展之規劃事項。

第 三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四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三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城市規劃科。

二、城鄉規劃科。

三、部門規劃科。

四、空間資管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五 條 城市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政部所訂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

二、都會地區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研擬及分析。

三、都市與都會地區成長管理之協調及輔導。

四、其他有關城市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城鄉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鄉村地區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二、特定區域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四、其他有關城鄉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部門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口、產業與土地使用政策之研究分析及推動建議。

二、住宅發展與城鄉建設政策、計畫之研議及相關工程規劃之推動。

三、地方跨域合作與跨部會政策計畫之研議及協調。

四、國家永續發展與花東永續發展策略之推動及協調。

五、其他有關部門規劃事項。

第 八 條 空間資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都會、鄉村與特定區域計畫基礎空間資料之整合及管理。

二、各類環境敏感地區圖資之整合及管理。

三、國土規劃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四、國土利用調查與監測作業之配合及應用。

五、都市計畫測量工程及監審作業。

六、其他有關空間資管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研考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十一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十二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四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工程司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正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九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七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八人出缺後,其中四人改置為工程員,一人改置為助理員,三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幫工程司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四 內四人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內三人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合計 七十三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