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編制表」
內政部112.11.16台內國字第1120830823號令
內政部113.01.31台內國字第1130800486號令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辦理國土、區域及城鄉發展規劃業務,特設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二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城市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二、城鄉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三、部門發展策略與特定區域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四、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敏感地區圖資之蒐集、整合及應用。
五、其他有關國土、區域及城鄉發展之規劃事項。
第 三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四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三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城市規劃科。
二、城鄉規劃科。
三、部門規劃科。
四、空間資管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五 條 城市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政部所訂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
二、都會地區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研擬及分析。
三、都市與都會地區成長管理之協調及輔導。
四、其他有關城市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城鄉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鄉村地區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二、特定區域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四、其他有關城鄉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部門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口、產業與土地使用政策之研究分析及推動建議。
二、住宅發展與城鄉建設政策、計畫之研議及相關工程規劃之推動。
三、地方跨域合作與跨部會政策計畫之研議及協調。
四、國家永續發展與花東永續發展策略之推動及協調。
五、其他有關部門規劃事項。
第 八 條 空間資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都會、鄉村與特定區域計畫基礎空間資料之整合及管理。
二、各類環境敏感地區圖資之整合及管理。
三、國土規劃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四、國土利用調查與監測作業之配合及應用。
五、都市計畫測量工程及監審作業。
六、其他有關空間資管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研考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十一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十二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四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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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副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工程司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科長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正工程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九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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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司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十七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八人出缺後,其中四人改置為工程員,一人改置為助理員,三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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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幫工程司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九 | ||
工程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四 | 內四人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 |
助理工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五 | 內三人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二 | ||
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政風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計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合計 | 七十三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