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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營造業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規定事項


內政部98.2.20台內中營字第0980800722號令訂定

綜合營造業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規定事項如下:

一、綜合營造業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以申請當日之等級辦理評審。

二、丙等或乙等綜合營造業經複評合格為優良營造業,於評審中或評審後晉升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者,自公告為優良營造業之日起三年內,得以晉升後之等級依營造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獎勵。

三、優良營造業複評項目及基準表複評項目一「工程實績」,所稱最近三年之工程竣工累計金額,包含其未晉升等級前之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