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定區位許可內容檢查紀錄格式

內政部108.3.19台內營字第1080803731號函,自即日生效

說明:依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取得海岸管理法第25條特定區位許可之案件,申請人應至少每年辦理1次許可內容之檢查,並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是以,請申請人應定期依旨揭檢查紀錄格式填寫送本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