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住宅基金政府債權住宅貸款協議承受作業要點
內政部99.2.11台內營字第0990800568號令訂定
內政部101.10.19台內營字第1010807793號令修正,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比照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與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及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辦理住宅基金政府債權住宅貸款戶申請協議承受,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住宅貸款協議承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住宅基金貸放政府債權之國民住宅、勞工住宅、中央公教住宅、國軍官兵住宅貸款戶,其所提供各類貸款抵押擔保之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莫拉克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證明文件者:
1.住屋及土地完全滅失。
2.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不能居住。
3.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不能居住。
4.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不能居住。
(二)風災發生時,受災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前款自用住宅現址設有戶籍登記。
三、承受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土地已滅失者:
借款戶就毀損之自用住宅至九十八年八月八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及土地貸款餘額,由住宅基金予以承受。但借款戶得僅就建物部分申請承受,該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比照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計算。
(二)土地未滅失者:
1.借款戶就毀損之自用住宅至九十八年八月八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部分貸款餘額,由住宅基金予以承受。
2.前目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依原貸放時之估值比率計算;無估值者,依房地買賣契約所載建物及土地買賣價格之結構比率,核算該筆貸款受災時建物部分貸款餘額。但無房地買賣契約者,以受災時房屋稅與地價稅核算稅額之房屋課稅現值及地價結構比率,核算該筆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
四、住宅貸款協議承受之要件及內容如下:
(一)住宅基金貸放政府債權之住宅借款戶,其所提供各類貸款抵押擔保之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莫拉克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並經本部營建署委託之承辦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金融機構)勘查拆除完畢或已滅失。
(二)經與承辦金融機構協議承受之借款戶,應移轉其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如建商、營造廠商、保險公司等),並協助該承受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協議承受後,有產生屬於原承受擔保品(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之權益者,亦一併由本部營建署取得。
(三)經承辦金融機構承受建物及其土地部分貸款餘額者,該基地經政府依法令劃定為不能建築使用地區而辦理徵收補償時,該補償金額由住宅基金全數取得。
(四)本部營建署經與借款戶達成協議承受,即放棄對該項房屋貸款承受擔保品(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部分之債權金額。九十八年八月八日受災前如有逾欠利息、違約金等,得由借款戶簽立切結協議分期償還。
(五)借款戶之自用住宅如有設定後順位抵押權予其他金融機構或一般債權人時,應自行塗銷後順位抵押權,再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承受事宜。
五、申請住宅貸款協議承受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受理申請單位:各承辦金融機構。
(二)申請應備文件:
1.承受申請書( 附件一)。
2.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自用住宅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之證明文件。
3.房地登記簿謄本或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地價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
4.戶籍謄本。
5.其他相關文件。
(三)受理申請之承辦金融機構審查應備文件後,與受災戶簽訂協議書( 附件二 、
三)。
六、與借款戶達成協議之住宅基金所承受之建物或土地部分貸款餘額,依該協議和解契約書辦理轉銷呆帳,並由承辦金融機構總行每月將核定承受貸款戶及轉銷呆帳金額造冊函送本部營建署,提報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小組備查後,辦理帳務轉銷。
七、住宅基金為承受借款戶原貸款餘額,向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申請補貼之程序及範圍如下:
(一)承辦金融機構承受借款戶原貸款餘額後,得就承受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之貸款餘額,由其總行彙整承受房屋、土地清單、補貼清冊及本部指定文件,代理住宅基金申請利息補貼。
(二)住宅基金由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提供利息補貼範圍如下:
1.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八七五機動調整,計算利息,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2.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二零八機動調整,計算利息,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三)前款利息補貼期限為原貸款之剩餘年限,最長為二十年。
八、依行政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院臺建字第○九九○○九一二八三號函釋,住宅貸款戶因申辦協議承受業務,其損失由住宅基金先行支應,俟未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原編列住宅貸款協議承受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執行結果有賸餘者,再予補貼住宅基金相關損失。
承辦金融機構依第七點規定代理申請利息補貼,應造冊向本部提出申請,由本部營建署視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賸餘情形,辦理撥補住宅基金。
九、受理期限為自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止。
十、承辦金融機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承受事宜,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及其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