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國民住宅興建資金撥墊及收回作業要點
內政部88.10.8台內營北財字第08874830號函訂定
一、為辦理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國民住宅興建資金撥墊及收回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二、內政部營建署撥交縣(市)政府國民住宅興建資金程序如下:
(一)縣(市)政府應在臺灣土地銀行(以下簡稱土銀)承辦國民住宅業務之當地銀行(以下簡稱承辦分行)設置「國民住宅基金00縣(市)興建資金專戶」(以下簡稱興建資金專戶),其支付憑縣〈市〉長、國民住宅局〈課〉長、主辦主計及出納人員之印鑑為之。
(二)縣(市)政府經奉准價購之國民住宅用地及其他可列入土地成本之費用等款項,應函請內政部營建署依契約及有關規定撥付之。
(三)縣(市)政府應就當年度辦理各國民住宅社區所需工程墊款,於個案社區工程預算書送內政部營建署存查;發包決標後之七日內,依據該工程預定動支金額與進度,填報預估動支工程墊款日期表五份(如附表一)送內政部營建署核撥工程款。
(四)內政部營建署根據縣(市)政府所送之預估動支工程墊款日期表,將所需工程墊款函請土銀總行按期撥入各該縣(市)興建資金專戶。工程進度如有變動或追加(減)預算,應隨時函知內政部營建署變更撥款日期及金額,並副知土銀總行。
三、縣(市)政府辦理貸款自建國民住宅,除依臺灣省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作業要點辦理外,其撥款事宜,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撥付貸款案件後,應先查核已否完成簽訂貸款契約,並經查驗工程進度符合規定後,即填製撥付貸款通知書(如附表二),通知申請戶洽領貸款,並以副本分送承辦分行及內政部營建署,如因戶數眾多,得參照其內容,以名冊為之〈如附表三之〉。
(二)承辦分行收到前款撥付貸款通知書〈冊〉,經查對核定名冊無誤,應即行辦理撥付貸款手續,將放出日報之第二聯,如戶數眾多,得改用放出明細表,及放出日結單隨附劃付報單,劃報土銀總行在「臺灣省國民住宅基金專戶」(以下簡稱國民住宅基金專戶)轉帳支付。土銀總行於每日轉帳後,將放出日報彙總送內政部營建署。
四、縣(市)政府轉撥各社區工程款程序如下:
(一)縣(市)政府於每期工程估驗後,應就估驗金額開具以承包商為受款人之抬頭劃線支票,於三日內發交受款人。其係委託承辦單位興建者,應扣除自備款部分後,以承辦單位工程款專戶為受款人,再由承辦單位於三日內轉撥與承包商具領。
(二)縣(市)政府應按月編製興建資金專戶月報表(如附表四),並檢附銀行對帳單,於次月五日前函送內政部營建署一份;月報表須詳列收支款項來源及用途,並註明各國民住宅社區名稱,以備查核。結存餘額如與銀行對帳單不一致時,並應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一份附送,以憑查對。
五、縣(市)政府辦理之國民住宅社區興建完成,工程款支付完畢後,應會同承辦分行逐步清理各該國民住宅社區工程墊款,辦理轉貸,並將餘款繳回。
六、縣(市)政府辦理各國民住宅社區之土地及工程墊款,應於內政部營建署撥最後一筆工程墊款收到後一個月內,依據各該國民住宅社區先後撥款紀錄,並預計止息日〈即轉貸日〉分別編製土地墊款、工程墊款利息估算表各二份(如附表五、六)函送內政部營建署核對後,一份退還縣(市)政府,作為計算售價之參考。
前項墊款利息估算表所列預計止息日如有變動,其墊款利息,由縣(市)政府視變動日期計算,自行增減之。
七、國民住宅社區公告出售前,由內政部營建署指定轉貸資金之款源,並函知承辦分行。
八、國民住宅承購人繳交之自備款,承辦分行代收後,應分別於每月一日、十六日解繳土銀總行國民住宅基金專戶,並由縣(市)政府與承辦分行會同填製解繳承購戶自備款及標售價款統計表(如附表七)三份分送縣(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各一份,以供參考,另一份留存。
自備款經核准以分期方式繳納者,縣(市)政府另應依社區別編製國民住宅承購戶自備款分期繳納清冊(如附表八)。承辦分行代收自備款後應在自備款繳款書四聯單(如附表九)上加蓋收款戳記後,將其報核聯按日彙送縣(市)政府。縣(市)政府依該繳款書報核聯逐戶登記於國民住宅承購戶自備款分期繳納清冊,並依該清冊分別於每月一日、十六日編製00縣市各國民住宅社區國民住宅及標售設施承購戶自備款通知及繳款情形表(如附表十)三份,除一份留存外,餘分送內政部營建署及承辦分行。
承辦分行代收之自備款未於第一項規定日期繳納或未全數解繳土銀總行國民住宅基金專戶者,依其逾越期間及短繳金額,按當時內政部營建署向行庫融資之利率標準計算利息繳交國民住宅基金專戶。
九、承辦分行與承購人簽妥契約核轉貸款後,應於三日內填製國民住宅貸款辦理轉貸統計表(如附表十一)二份,分送縣(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各一份查核。
十、縣(市)政府應於每一國民住宅社區之店舖及住宅出(標)售完畢後,自行試算應收應支款項有無遺漏,出(標)售價款收入總額不得低於依規定應計入成本之各項費用之和。該社區工程款如有餘款,並應清結繳國民住宅基金專戶,於繳款書註明:「解繳00年度00國民住宅社區工程餘款」字樣。
十一、縣(市)政府應於每一國民住宅社區工程款清結後,按社區別辦理結算,填製辦理國民住宅工程收支結算表(如附表十二)二份送內政部營建署。
十二、資金利息計算如下:
(一)興建資金專戶存款利率應與國民住宅基金專戶存款利率相同,國民住宅基金利率調整,隨同調整,並應按銀行結算利息日期每年結算二次,其利息應如數繳還國民住宅基金專戶。
(二)由興建資金專戶支付之墊款,依各社區出售當期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定之銀行中、長期擔保放款最低利率計算,列為應收國民住宅社區利息款項,由縣(市)政府在各該國民住宅社區計算總造價時列入成本內。嗣後如有變動者,由內政部營建署函知辦理。
(三)經核准委託承辦單位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工程墊款之利息,應由縣(市)政府會同承辦分行,負責向各該承辦單位,按月催繳,並劃撥土銀總行收帳。
十三、軍眷村改建國民住宅社區撥款及收回程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