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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內政部97.7.24台內營字第0970805345號函訂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申請人解決申請建築相關執照有關問題,特設置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營建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國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工業局、商業司)、本部(消防署、地政司、戶政司、營建署)、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機關(單位)或團體代表聘兼之。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者,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處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涉及跨部會之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案件。

(二)處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送涉及跨部會之外商申請建築相關執照協調案件。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輔導小組運作情形。

(四)協助推動建築相關執照申請流程簡化相關事宜。

四、本小組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其餘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涉及跨部會事項未能協調解決時,得報請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協調。

八、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都市計畫組、綜合計畫組)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幕僚工作,並就相關問題進行研議意見,供會議討論之參考。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對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