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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系統建置案共通規格

內政部營建署為提供各縣(市)政府推動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系統建置之規劃方向及重點參考,以「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為基礎


內政部99.10.25台內營字第0990808792號函訂定

壹、共通規格目的及使用範圍

內政部營建署為提供各縣(市)政府推動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系統建置之規劃方向及重點參考,以「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為基礎,特研擬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系統建置案共通規格,以作為縣(市)政府於發展適時適地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及系統建置時,對其應辦理項目、作業流程、採購作業及驗收暨應用系統開發等內容有所參考,並可參酌為日後審訂相關計畫案作業需求規格書之依據。

本文件內容主要包含下列項目:

一、公共設施管線基本圖建議。

二、公共設施管線孔蓋及設施物位置測量定位作業。

三、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建置作業。

四、配套管制規定及協助推動事項。

五、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相關系統共通規格。

六、軟硬體設備購置規格。

七、技術移轉及教育訓練規範。

八、監審作業應辦事項。

九、成果驗收機制。

十、保固維護規範。

十一、後續圖資及系統之更新維護機制。

上述項目之共通規格內容將分述以下各章節,其中規格內容中若涉及『標準數據』、『標準規格』訂定可因地制宜時,內文會以【 】(黑括號)方式標示,表示該內容縣(市)政府可依本身需求自行更改訂定。

貳、公共設施管線基本圖建議

一、製作公共設施管線管理系統所需之基本圖,計畫(專案)應優先採用縣(市)政府提供之一千分之一數值化基本地形圖製作成計畫(專案)所需之基本圖。【若無法取得一千分之一數值化基本地形圖時,可採用航照圖、都市計畫圖、通用版電子地圖、經建版地形圖或縣(市)政府目前使用中之參考地形圖,唯參考底圖精度以二千五百分之一比例尺為原則,不得低於五千分之一比例尺】。

二、相關作業其圖資坐標系統應採用TWD97二度分帶坐標系統。

三、製作公共設施管線基本圖,如非【一千分之一數值化基本地形圖】時,應進行分層處理,其圖層應包括【建築物、道路街廓、分隔島、水系、重要地標】等。

四、以地形圖為原始資料,將基本圖放大為五百分之一比例尺 (以下稱五百分之一放大圖),作為外業作業之基本底圖及後續內業套疊測量成果,製作公共設施管線基本底圖之用。

參、公共設施管線孔蓋及設施物位置測量定位作業

辦理公共設施管線及固定設施物調查,受委託單位可採用全測站(Total Station)法,或實施GPS全球衛星定位測量。在測量定位精度部分,訂定設施物及孔蓋之精度要求分別為三十公分及二十公分,以提供「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之相關應用。

一、全測站(Total Station)法

(一)利用全測站(Total Station)法將各類孔蓋位置資料(包括位置坐標及孔蓋種類代碼等資料)直接記錄於記錄器內,並以公告之控制點做為量測引用之依據,如有採用導線測量進行補點時,必須將位置明確標示出(包括轉點計算所有之方位角及距離資料),並製作點之記。導線測量之施測規定說明如第三目至第五目。

(二)坐標系統應採用TWD97二度分帶坐標系統。

(三)全測站法之導線測量每測站正倒鏡 二 測回以上,觀測值之誤差不得超過十秒。

(四)全測站法之導線測量部份整體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 (N為導線總點數),位置閉合差須小於一萬分之一方可使用。

(五)孔蓋中心坐標測量,其施測成果之坐標誤差應小於正負二十公分 。固定設施物坐標測量,其施測成果之坐標誤差應小於正負三十公分。

(六)孔蓋蓋頂高程測量,其高程為間接高程,其施測成果之誤差應小於正負二十公分。

(七)測量及普查孔蓋設施項目包含坐標、間接高程、類別、所屬單位等。

(八)遭柏油路面封層無法目視或遭巨大物體遮掩無法移動及已經完成施測後新設立之固定物等,除另訂協議外,不計入驗收範圍內。

二、全球衛星定位測量法
當測量受邊長、氣候及通視問題之限制,需採用GPS全球衛星定位測量時,其實施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採GPS全球衛星定位測量法作業者,應按照「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進行施測。

(二)孔蓋中心坐標測量,其施測成果之坐標誤差應小於正負二十公分 。固定設施物坐標測量,其施測成果之坐標誤差應小於正負三十公分。

(三)孔蓋蓋頂高程測量,其高程為間接高程,其施測成果之誤差應小於正負二十公分。

(四)遭柏油路面封層無法目視或遭巨大物體遮掩無法移動及已經完成施測後新設立之固定物等,除另訂協議外,不計入驗收範圍內。

肆、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建置作業

一、將實測之各類孔蓋位置數值成果套疊於五百分之一放大圖,製成公共設施管線基本圖。

二、以實測各類孔蓋為點位,對應由各管線單位提供之管線原圖孔蓋位置,逐一將孔蓋間之管線路徑,依比例繪製到管線基本圖上。現地測量之孔蓋若遭瀝青掩埋,而管線原圖上對應位置上確有資料者,應按原圖位置,按比例轉繪之,並於資料欄位中確實註記。

三、管線及孔蓋識別碼之編碼原則,應依據國土資訊系統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參考管線單位既有編碼,整合建置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

四、管線屬性資料蒐集建檔,將管線基本圖上所載之屬性,依規劃資料庫項目,一一蒐集登錄於屬性資料紀錄表上,經登打輸入,建立屬性資料檔案。屬性資料可利用自動化或人工方式,偵測檢核可能之錯誤(例如:資料項目、屬性、範圍值),並修正之。

五、資料庫整合處理,管線之圖形資料及屬性資料必須轉換至規定之資料庫系統,經由系統製作各類報表及圖形資料輸出,並以圖文交互查驗方式,確保資料庫整合之正確性。

六、各管線種類之孔蓋、管線及屬性資料及道路、河川等背景資料,所採用圖式圖元應依國土資訊系統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之規定,繪製及編製成果資料。

七、建置管線資料庫之原始資料來源,由縣(市)政府以行政協助方式-召開管線協調會或函請各管線單位提供各種管線資料。

八、管線屬性為管線單位所提供之資訊,包括管線種類、管理單位、管材、尺寸、埋管深度、支距、埋管日期等基本項目。

九、孔蓋屬性包括管理單位、類型、尺寸、地盤高等基本項目。

十、管線圖資應依內政部所訂頒「國土資訊系統詮釋資料標準」之規定製作圖資詮釋資料(Metadata)。

十一、依循國土資訊系統所訂定之標準制度為基礎,規劃適用之格式及管線資料庫規格,或依相關專案(縣(市)政府【         案】)執行成果之規範建置。

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之建置流程,其示意圖如圖一所示,得標廠商得依實況,經招標辦理機關核可後酌予調整。

圖一 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建置流程
圖一 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建置流程

因各縣(市)政府所擁有之基本圖精細程度不一,公共設施管線基本圖資料庫建議圖層分類如表一。

表一 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一覽表

項次

檔案名稱

檔案性質

圖元特徵

1

道路街廓圖

圖檔

2

道路中心線

圖檔+屬性

3

重要地標圖

圖檔+屬性

4

門牌位置圖

圖檔+屬性

5

建物線

圖檔

多邊形

6

行政區域圖

圖檔+屬性

多邊形

7

電信管線圖

圖檔+屬性

線、點

8

電力管線圖

圖檔+屬性

線、點

9

自來水管線圖

圖檔+屬性

線、點

10

污水管線圖

圖檔+屬性

線、點

11

雨水管線圖

圖檔+屬性

線、點

12

瓦斯管線圖

圖檔+屬性

線、點

13

輸油管線圖

圖檔+屬性

線、點

14

有線電視管線圖

圖檔+屬性

線、點

15

寬頻管線圖

圖檔+屬性

線、點

16

警訊管線圖

圖檔+屬性

線、點

17

路燈

圖檔+屬性

18

號誌

圖檔+屬性

各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屬性項目及內容,請參閱附錄A。

伍、配套管制規定及協助推動事項

須針對縣(市)政府道路挖掘之相關法規進行檢討與評估,並配合整體計畫(專案)之執行與各相關單位之意見進行彙整,提出執行效益檢討分析與未來修正建議,並輔助縣(市)政府執行計畫之實務推動作業及規劃安排。

一、依據管線挖掘相關法規與預期執行上會遭遇之困難點進行預先檢討,提出因應之方案及構想。

二、擬定實務推動之各項策略及方法,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並輔助縣(市)政府推動相關策略及方案,並瞭解各相關單位之問題與其溝通,作為計畫(專案)執行之參考。

三、配合計畫(專案)需求於縣(市)政府召開管線協調會,以確實讓各管線單位及辦理機關詳細明瞭各項作業之內容,並充份溝通意見,作為應用系統未來發展與修正之方向。讓計畫(專案)之執行及經驗與各界交流並達到政令宣達及有效管理道路挖掘之決心。

四、協助縣(市)政府蒐集各管線單位資料與協調過程中之各項事務,並與之有效溝通與宣導,以減低管線單位之抗拒心理。

五、擬定應用系統開發建置機制,包含人員配置、方式與經費評估。研討其未來發展方向,並考量縣(市)政府各相關單位作業習慣特性,提出後續管線挖掘管理系統發展之建議。

六、於計畫(專案)執行完成時辦理成果推廣說明會,廣邀各產官學界、相關路權主管機關與縣(市)政府轄區內管線單位,就計畫(專案)執行成果進行說明與推廣。

陸、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相關系統共通規格

道路挖掘業務管理之系統功能主要是依道路申挖流程進行系統開發,建置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之基本資料庫,系統以縣(市)政府為資料中心,透過網路即時彙集所有相關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並作為決策支援之重要參考資料。系統之作業環境需能以瀏覽器模式作為直接操作界面,使用者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系統主機進行相關作業,後端資料庫應於伺服器主機上執行,提供資料擷取與輸入。
在系統開發前,應先提交【軟體設計規格書】,並於審查同意後,作為日後辦理應用系統驗收之依據。初期規劃之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至少需包含下列功能(註1):

一、管線單位︰

(一)案件申請程序:提供申挖案件申請、施工範圍繪製及申挖案件查詢等功能。

(二)施工狀態管理:案件執行過程之申報(停工、復工、展延)及查詢。

(三)註銷申請:申挖案件之註銷辦理及處理狀態查詢。

(四)完工回報:完工回報及處理查詢、會勘結果處理狀態查詢等功能。

(五)禁挖資訊查詢:禁挖時間、期限、範圍等資訊之查詢。

二、路權主管單位︰

(一)案件審核程序:至少提供案件收件、線上計價、審核結果及路證核發之處理功能。

(二)施工狀態處理:管線單位施工過程中之案件申請處理(停工、復工、展延)。

(三)註銷、撤銷程序:管線單位申挖案件註銷申請之處理及申挖案件挖掘許可撤銷之處理等功能。

(四)查核、罰款程序:申挖案件現地查核處理及案件罰鍰處理等功能。

(五)完工管理程序:完工回報程序內之案件收件、會勘作業、經費結算及結案確認等功能。

(六)案件查詢︰案件之流程與執行過程資訊查詢總表。

(七)禁挖管理:禁挖範圍、時段之設定及其管理等功能。

(八)施工發佈:發佈辦理道路施工之相關資訊。

(九)維護與統計:系統功能之維護、相關設定、路權單位內部之帳號設定管理及各類有關申挖報表之查詢與列印等功能。

三、縣(市)政府單位︰

(一)帳號管理:帳號資訊之管理、設定及維護。

(二)案件統計︰道挖資訊各項統計報表。

(三)最新消息管理︰發佈最新消息於網路上公告周知。

初期規劃之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功能模組如表二所示。

表二、功能模組分配一覽表

 

管線單位

路權主管單位

縣(市)政府單位

開工前

新案件填表(變更)
新案件處理(修改、列印)
年度計畫填表

案件收件
案件計價
案件審核
路證核發
年度計畫查詢

 

(管控考核)

施工中

案件開工登錄
案件停復工申請
案件展延申請
違規罰款查詢
案件註銷
註銷案件查詢

案件停復工審核
案件展延審核
現地查核
違規罰款
案件註銷審核
案件撤銷許可

 

完工後

完工回報
完工審核進度查詢

完工回報收件
案件會勘
結算計價
結案確認
保固金管理

(管控考核)

系統管理

(其它功能)

禁挖資訊查詢
案件查詢

禁挖設定、管理
計價項目設定
帳號管理
案件查詢
案件統計

禁挖設定、管理
帳號管理
最新消息發佈
施工資訊發佈
案件查詢
案件統計

備註:

  • 初期計畫中規劃之功能項目中,如新案件填表中之『施工範圍繪製』、案件審核中之『禁挖比對』、禁挖設定功能等,若因無「地理資訊系統環境」,則需規劃至後續計畫再行開發。

另配套之「便民服務系統」規劃目的及功能說明如下:

一、便民服務系統主要在於建立透明化資訊服務,提供與民眾息息相關之道路挖掘資訊及反映意見之管道。民眾之資訊取得方式,是以網際網路瀏覽方式取得。

(一)提供縣(市)府轄區內之管線挖掘位置、工程施工內容、時程等可公開之資訊。

(二)應用地理資料庫內之挖掘區域位置及資訊,提供民眾反映意見之窗口,達到網際網路全民督工之目標。

(三)整理相關道路挖掘資訊,配合計畫內容提供民眾必要資訊,並可透過超連結取得其他單位相關資訊,以達到資訊整合之目的。

二、便民服務系統至少需提供下述功能︰

(一)消息發佈︰包含活動特報、最新公告等功能(結合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之最新消息發佈功能)。

(二)挖掘案件查詢及反映:以地圖點選方式查詢申挖案件及反映意見之功能。

(三)回覆案件查詢:提供民眾查詢反映問題處理回覆之情形。

(四)法規資訊:提供道路挖掘相關法規、交通法規等相關法規訊息。

(五)動態連結:連接至相關政府、民間網站。

柒、軟硬體設備購置規格

軟硬體設備因應科技發展,其規格不斷推陳出新,故僅就軟硬體設備需求及其主要之規格項目提出建議。

一、硬體:伺服器主機二部;其中一部作為應用系統伺服器(地理資訊系統伺服器),另一部為資料庫伺服器之用(註2),其應含所需之不斷電系統。

二、軟體:伺服器作業軟體一套、地理資訊系統伺服器軟體一套、關聯式資料庫伺服器軟體一套、空間資料庫伺服器軟體一套(註3)。

以下就軟硬體之規格項目提出建議:

一、應用系統伺服器主機及資料庫伺服器主機

(一)中央處理器:廠牌、型號及數量。【例如Intel Xeon 5405 QC-2.0G/1333M/12M L2或同等級二顆以上。】

(二)主記憶體:伺服器主機可安裝之記憶體容量,及購置時至少安裝之容量及規格。【例如至少可安裝32GB,4GB以上 / PC2-5300 667MHz ECC DDR2 SDRAM。】

(三)網路介面:網路卡或內建網路晶片之規格及數量。【例如至少提供10/100/1000 GigaBit Ethernet網路介面二個。】

(四)硬碟及控制介面:資料儲存硬體(硬碟)之控制介面規格、磁碟陣列控制器之規格及其支援之RAID階層,以及硬碟之規格、容量、顆數。【例如內建雙通道SAS/SATA控制器、提供SAS原廠Ultra 160磁碟陣列控制器,支援RAID 0,1, 5、146GB 15K rpm SAS抽換硬碟四顆(含)以上。】

(五)光碟機:光碟機之規格型號、速度與數量。【例如/DVD-ROM 16倍速(含)以上一臺。】

(六)顯示界面:顯示卡或顯示晶片之型號、規格及顯示記憶體之容量。【例如解析度1024x768 (含)以上,具64MB SDRAM (含)以上顯示記憶體。】

(七)電源:電源供應器之規格、型號及數量。【例如支援二個(含)以上Hot-Swap電源供應器。提供原廠二個(含)以上電源供應器,每個電源器為500W(含)以上,並支援熱抽取式備援功能。】

(八)主機外殼:機殼之型式及尺寸。【例如5U機架型。】

(九)伺服器作業系統軟體:廠牌、版本及授權使用人數。【例如Microsoft Windows 2003 Server R2中文版*五人以上授權。】

二、關聯式資料庫伺服器軟體

(一)物件關聯式資料庫RDBMS軟體,具中英文資料存取能力。

(二)支援結構化查詢語言(SQL)及開放式資料連結介面(ODBC)。

(三)參考軟體:Oracle、DB2、SQL Server或同級軟體。

(四)使用人數授權應至少【五個以上】。

三、地理資訊系統伺服器軟體

(一)支援叢集式伺服器系統管理架構功能。

(二)圖資管理者介面及組態設定伺服功能,以關連式資料庫整合業務資訊系統(MIS)與地理資訊系統(GIS)共同需求,提供資料集中儲存,應用分享及管理功能。

(三)支援多台網際網路圖資伺服器分散式資料共享連結架構,及多網站負載平衡之機制。

(四)符合延伸性標示語言(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XML)之溝通機制,並提供GIS之擴充語法(Extension)。

(五)提供標準ASP、NSAPI、ISAPI、JAVA通用全球資訊網伺服器構成介面。

(六)支援Cold Fusion或Microsoft ASP或Java Script或JSP或Java Applet或XML等開發程式。

(七)支援地理檔案庫和RDBMS資料庫,例如Oracle及Microsoft SQL等。

(八)支援GML格式。

(九)支援之空間資料格式:Shape File、DXF、DWG、DGN、影像(Image)、網格式資料(Raster/Grid data)

四、空間資料庫伺服器軟體

(一)支援Microsoft Windows Server或Red Hat Linux或Sun Solaris UNIX等平臺,提供跨平臺服務。

(二)符合Open GIS之標準。

(三)支援依地理範圍、內涵型態、資料格式或關鍵字(Keyword)進行網格式資料查詢。

(四)具空間查詢(Spatial Query)之能力。

(五)支援網格式資料管理功能。

(六)具點、線、面、網格資料之儲存及管理功能,並具錯誤排除功能。

(七)支援影像管理功能。

(八)具備資料安全性及透過TCP/IP網路通信協定傳輸空間資料之時效性。

(九)提供應用程式開發介面(例如C或Java等)。

(十)可於Oracle、Microsoft SQL Server、Informix、IBM DB2等常見之資料庫內管理地理資料。

捌、技術移轉及教育訓練規範

一、建置單位(得標廠商)於完成系統開發與系統測試,並修正系統缺失經確認後,始得舉辦教育訓練課程。在實施教育訓練課程前,應提送講師人員名冊,經縣(市)政府確認核可後,方可實施教育訓練。

二、教育訓練內容包括基礎訓練課程、各項應用系統作業及系統維護等。技術移轉訓練計畫及時數需配合縣(市)政府之需求。建置單位(得標廠商)在實施教育訓練時,需準備相關教材講義。

三、教育訓練課程為上機操作且操作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一場【六】小時計),參加人數由縣(市)政府另訂之。

四、建置單位(得標廠商)於完成教育訓練後,應檢具教育訓練簽到冊、訓練活動成果相片等資料彙整成冊,提出教育訓練成果報告書送達縣(市)政府完成確認。

玖、監審作業應辦事項

一、監審單位應向縣(市)政府提送監審工作計畫,並按照計畫內容施行之。

二、監審單位收到建置單位按計畫進度提報各階段成果之送驗公文後,應儘速完成該階段之監審工作,並即填寫監審報告,發文函送縣(市)政府及建置單位(得標廠商)。

三、應審核建置單位提報之作業設備規格是否合乎計畫要求,及其最近檢驗校正紀錄。

四、有關系統資料庫欄位長度、屬性項目數量與圖形數量正確性及一致性、圖元重複性等,監審單位應以全面性方式檢核。

五、有關圖資正確性應採抽查方式,以檢驗建置成果符合作業規範與查驗標準。抽驗數量及抽驗合格率得視各項工作之獨立性而異,依計畫驗收規定實施。

(一)「公共設施管線孔蓋及設施物位置測量定位作業」及「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建置作業」成果之監審採隨機抽驗原則方式,以檢驗建置成果。抽驗數量為建置廠商提送成果數量之百分之五 。

(二)抽驗結果不合格時,監驗單位應通知建置單位進行改善後辦理複驗。複驗時應於第一次抽驗不合格之資料內全數檢驗 ,並另行抽驗額外 百分之五數量。

(三)複驗作業次數超過二次時,第三次複驗起之所需檢查費用由建置單位負擔。

(四)第三次複驗仍不合格,監驗單位應通知縣(市)政府處理。

六、對軟體系統之監審,系統功能完整性由監審單位監審,系統功能與行政業務之配合由縣(市)政府確認,並由監審單位協助監審,必要時得於監審單位裝設軟體系統,以協助監審作業。

七、審查建置單位(得標廠商)所提之教育訓練實施計畫,包含講師人員名冊 、時程、課程等資料。

八、監審單位【每月】(訂約日之下一個月起)應召開監審作業審查會議,提報監審作業報告,並負責處理會議場地及文書作業。

九、期【初、中、末】審查會(或相關審查會)應提報監審作業報告書並簡報說明。

十、提報監審總結成果報告書。

拾、成果驗收機制

驗收小組由縣(市)府人員、縣(市)府委任之監審單位及使用單位代表組成。驗收項目包括:

一、公共設施管線之設施物驗收

(一)驗收標準
1、設施物資料屬性欄位依照【軟體設計規格書】之相關內容。
2、現地查驗包括各類調查項目之位置、屬性。
3、設施物測量位置誤差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且必須整合在五百分之一放大圖上。
4、驗收建置範圍以轄內八米道路(街)為主。

(二)驗收方式
1、各項調查及建檔驗收,均須保留原始調查資料及製作相關成果,提送縣(市)政府進行查驗。
2、於建置單位提送成果後三十天內,採抽驗方式查核,抽驗時至現地檢驗設施物之位置,設施物種類型態,抽驗數量為提送數量百分之五以上(得以圖幅為抽驗單位),其正確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方為驗收合格。
3、若驗收不合格,建置單位(得標廠商)應於三十天內完成修正後,提送縣(市)政府進行第二次抽驗,第二次抽驗標的中若包含第一次曾抽驗過之設施,則其正確率應達百分之一百,其餘之正確率仍須達百分之九十五方為驗收合格。

二、公共設施管線圖形及資料庫驗收

(一)驗收標準
1、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屬性欄位均依照「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之相關規定,各縣(市)政府可依實際需求增刪欄位項目。
2、現地查驗包括各類孔蓋位置及屬性(包括種類、型態等)。
3、孔蓋測量位置誤差,實地上不得超過二十公分,並且必須整合在五百分之一放大圖上。
4、驗收建置範圍以轄內八米以上道路(街)為主。

(二)驗收方式
1、各項調查及建檔驗收,均須保留原始調查資料及製作相關成果,提送縣(市)政府進行查驗。
2、於建置單位提送成果後三十天內,採抽驗方式查核,抽驗時至現地檢驗設施物之位置,設施物種類型態,抽驗數量為提送數量百分之五以上(得以圖幅為抽驗單位),其正確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五方為驗收合格。
3、若驗收不合格,建置單位(得標廠商)應於三十天內完成修正後,提送縣(市)政府進行第二次抽驗,第二次抽驗標的中若包含第一次曾抽驗過之設施,則其正確率應達百分之一百,其餘之正確率仍須達百分之九十五方為驗收合格。

三、應用系統驗收
應用系統之驗收應以【軟體設計規格書】之系統功能項目逐一驗證系統之實際操作正常無誤。系統運作須以實際資料庫為驗證資料,不可使用假設資料。應用系統均須先進行系統分析設計,分析設計文件經縣(市)政府核可後,始可進行程式開發。每一應用系統均需有詳細之操作手冊及維護手冊。

四、軟硬體驗收

(一)各軟硬體需有原生產公司之證明文件,以核對是否與要求規格相符合。

(二)硬體設備應依【邀標書】中所提到規格項目及數量逐一檢驗,採購之規格應與【邀標書】提及之規格相符或優於該規格。

(三)各硬體設備(含元件)驗收時,內容應包含技術手冊(或使用說明書)、原廠所出具之保證(固)書、驅動程式光碟或磁片,及原廠所附贈之軟體或配件。

拾壹、保固維護規範

得標廠商應於計畫結案前,提送保固維護計畫書,並經縣(市)政府同意後據以辦理保固維護工作。

一、硬體保固維護

(一)自完成計畫(專案)並經驗收通過之日起,【三年】內為硬體保固期,保固期間建置單位(得標廠商)應免費提供保固服務,原廠保固年限如高於投標廠商標準時,應依原廠標準為主。

(二)計畫(專案)購入之各項硬體設備除損耗品外,均包含於硬體保固期間內。

二、應用系統保固維護

(一)自完成計畫(專案)並經驗收通過之日起,【一年】內為系統維護服務期,建置單位(得標廠商)應免費提供各項維護服務。應用系統維護期間,若因建置單位(得標廠商)程式問題所產生之錯誤(不包括應用系統功能之新增或修正),建置單位(得標廠商)應免費提供修正及維護服務。

(二)系統維護期內發現系統錯誤或瑕疵,由縣(市)政府通知建置單位(得標廠商)改正。所稱系統錯誤係指依照正常程序操作系統,而系統卻未依既定之行為模式運作,導致系統發生錯誤;而瑕疵,包括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三、計畫(專案)中購入之軟硬體設備如有故障或瑕疵,建置單位(得標廠商)應於接獲縣(市)政府通知【八個工作小時】內進行處理,並於【四十個工作小時】內完成故障排除,惟必要時縣(市)政府得延長為【八十個工作小時】。

四、計畫(專案)中開發之應用系統如有故障或瑕疵,建置單位(得標廠商)應於接獲縣(市)政府通知【八個工作小時】內進行處理,並於【二十四個工作小時】內完成故障排除,惟必要時縣(市)政府得延長為【八十個工作小時】。

拾貳、後續圖資及系統之更新維護機制

一、為使各管線單位之資料能互相流通,並達到資料共用共享及系統永續發展之目標,應協助縣(市)政府訂定「公共設施管線實體圖資流通供應辦法」。

二、計畫(專案)須參考內政部營建署「公共設施管線共同規範資料標準」,製作可供資料流通之檔案格式。有關資料流通之檔案格式,以GML為原則。

註1:本文為針對基本需求提出規劃,縣(市)政府可視需要,採用進階版規劃內容(請參閱附錄B),配合「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建置」、「地理資訊系統環境建置」及「相關配套系統建置(如便民服務系統、道路挖掘現地查報系統)」等工作項目。

註2:基於經費考量,可僅購置一部伺服器主機,將應用系統及資料庫整合為一。

註3:基於經費考量,在不需地理資訊系統相關功能,且空間資料量不大之前提下,可不購置空間資料庫伺服器軟體。

文件檔案: 附錄A 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屬性資料表
文件檔案: 附錄B 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相關系統共通規格(進階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