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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

內政部97.8.4台內中營字第0970805276號令訂定
內政部106.10.30台內營字第1060810954號令修正 「專業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第二點附件、附表一

一、為依營造業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專業營造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專業營造業申請複查,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專業營造業複查申請書(如附件)。

(二)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

(三)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二份。

(四)營造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五)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2.受聘同意書(如附表一)。

3.資格證明書:依據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之專任工程人員規定,檢附證書及結訓證明文件。

(六)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如附表二)。

(七)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八)承攬工程手冊。

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複查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換發與原領登記證書字號相同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複查合格之專業營造業負責人姓名、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財務狀況(包含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及淨值周轉率)、資本額等資料登載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