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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

1.內政部099年12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90810445號函訂定
2.內政部100年04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00072374號函修正
3.內政部101年04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10803338號函修正
4.內政部102年11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20812029號函修正
5.內政部107年12月07日台內營字第1070819250號函修正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效率方案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經行政院核定,由本部自行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所屬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四億元以上者,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審議;未達新臺幣四億元者,由本部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流程圖如附件一)。

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單一個案工程經費分擔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適用本作業規定。

本部自行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不適用第四點規定。

三、本部辦理經行政院核定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公共工程計畫之審議結果,計畫主管機關(單位)應以部函正本函送工程主辦機關(單位),並副知行政院、行政院主計總處、工程會。

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計畫主管機關(單位):指提報計畫經核定,並核編預算之機關(單位)。

(二)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督辦工程之機關(單位)。

四、依第二點規定應送工程會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應檢附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及早提出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之概算及基本設計階段審查自主檢核表(附件二),送計畫主管機關(單位)審查。計畫主管機關(單位)應於審查同意後,以部函正本函送工程會辦理工程專業審議。

(二)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應以整體計畫一次送審為原則。但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得就計畫中個別完整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圖說等資料,依前款規定,分次以部函正本函送工程會辦理工程專業審議。

五、本部公共工程計畫,總工程經費達新臺幣四億元以上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之審查,應由本部一級主管以上或授權之人員主持辦理,其分工原則如下:

(一)補助計畫或由工程專責執行機關自辦案件:由補助機關(單位)或工程專責執行機關負責本部審查作業等幕僚工作。

(二)其他類型案件:由本部秘書室負責本部審查作業等幕僚工作。

(三)鑑於時效及案件複雜程度,計畫主管機關(單位)可專案報請自行辦理初審作業,初審結果以部函正本函送工程會。

(四)非工程專責機關(單位)辦理公共工程計畫個案工程基本設計審查作業時,可視需要邀請工程專責執行機關或曾有辦理類似工程經驗之機關(單位)協助審查,受邀之機關(單位)請派員盡力提供協助。

六、本部公共工程計畫,總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四億元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原則如下: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四億元案件,由本部一級主管以上或授權之人員主持辦理相關審議工作,並依下列分工原則辦理:

1.補助計畫或由工程專責執行機關自辦案件:由補助機關(單位)或工程專責執行機關負責本部審議作業等幕僚工作。

2.其他類型案件或由非工程專責機關自辦案件:由計畫主管機關 (單位),專案簽報本部成立專責審議單位負責審議作業。

(二)未達新臺幣一億元案件,由計畫主管機關(單位)自行建置審議機制並逕行負責審議作業,無需簽報本部;該工程之性質、規模或介面複雜者,得由計畫主管機關(單位)專案簽報部長,籌組專案小組辦理審議作業。

(三)本部各計畫主管機關(單位)得委託本部代辦工程業務機關(單位),依代辦作業相關規定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作業。

(四)審議單位辦理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之審議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議;其審議應列案紀錄,以供日後列管追蹤。

(五)審議過程得辦理現場現勘,並拍照記錄存證。

(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個案工程,由地方政府檢附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查自主檢核表,逕送補助計畫主管機關(單位)辦理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作業。

七、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作業提送參考資料,除應檢附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外,說明如下:

(一)研究報告審查意見說明。

(二)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補充測量、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試驗或勘測報告)。

(三)需求計畫(含空間或使用壽年)。

(四)規劃理念說明書(概要描述)。

(五)法令分析。

(六)初步配置圖(含初步平面圖、初步立面圖、初步剖面圖及結構系統規劃)。

(七)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

(八)建造成本經費預估(含計算書)、經費籌措及分配年度(應考慮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

(九)施工初步時程。

(十)設計準則及綱要規範。

(十一)採購策略。

(十二)取得用地證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