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辦事細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編制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編制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編制表」
內政部112.11.16台內國字第1120830823號令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
第 一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辦理都市基礎工程發展業務,特設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以下簡稱工程分署)。
第 二 條 工程分署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第 三 條 工程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區道路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
二、一定規模以下公有建築工程之規劃及設計。
三、公有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及驗收。
四、工程施工之品質督導、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教育訓練。
五、村里聯絡道路災後復建工程之勘查彙報及施工督導。
六、其他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第 四 條 工程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五 條 工程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辦事細則第 一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以下簡稱工程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三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標準圖、工程設計圖及規範手冊之審定。
二、工程技術之研究與工程技術性簽辦案件之核定事項及工作計畫之審核。
三、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四、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工程分署設下列科、室、所:
一、道路工程科。
二、建築工程科。
三、工務職安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各工務所。
前項第八款各工務所,以十二所為上限。
第 五 條 道路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市區道路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之採購與規劃設計成果之審核及驗收。
二、市區道路工程開工、停工、復工與竣工之協調、審核、管理及督導。
三、道路工程估驗計價、變更設計結算、驗收及決算等之審核。
四、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市區道路工程之業務督導。
五、土木工程專業代辦之洽商、協議書簽訂、設計審核及協調。
六、村里聯絡道路災後復建工程之勘查彙報及業務督導。
七、其他有關道路工程事項。
第 六 條 建築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一定規模以下公有建築工程專業代辦之洽商簽訂、委託技術服務案之採購與規劃設計成果之審核及驗收。
二、公有建築工程開工、停工、復工與竣工事項之協調、審核、管理及督導。
三、公有建築工程估驗計價、變更設計、結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
四、公有建築工程之水電、消防與空調設施等之品質管理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建築工程事項。
第 七 條 工務職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行政及職業安全衛生作業程序之擬訂。
二、上級機關督導、審計、監察與履約爭議、調解、仲裁、訴訟及國家賠償等案件之辦理。
三、工程施工品質與進度管考、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教育訓練業務之辦理。
四、工程採購招標、訂約、議(比)價、採購資訊公告及異議、申訴之辦理。
五、工程採購作業流程之擬(修)訂及檢討。
六、工程採購文件之擬訂。
七、其他有關工務職安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所事項。
第 九 條 人事室掌理工程分署人事事項。
第 十 條 政風室掌理工程分署政風事項。
第 十一 條 主計室掌理工程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二 條 各工務所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辦道路、機電工程規劃、設計相關業務之執行及審查。
二、專業代辦道路、一定規模以下公有建築、機電工程技術服務履約管理之執行。
三、自辦道路、公有建築、機電工程之監造作業及施工履約管理之執行。
四、專業代辦道路、公有建築、機電工程監造作業及施工履約管理之執行。
五、工程相關履約爭議及保固修繕業務之辦理。
六、委託地方代辦道路工程之審查意見提供及施工品質、進度等之管考。
七、其他有關分署規劃、設計及工程交辦事項。
第 十三 條 工程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四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
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副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工程司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正工程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九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十二)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副工程司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十七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專員。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 |
幫工程司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六 | ||
工程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十一 | 內二人出缺後,其中一人改置為科員,一人改置為助理員。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 | 內一人俟工程員出缺後改置。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俟工程員出缺後改置。 | |
助理工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八 | 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二 | 俟助理工程員出缺後改置。 | |
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政風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計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合計 | 九十三 (十二)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
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副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工程司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正工程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九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十二)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副工程司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十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四人出缺後,其中一人改置為專員,一人改置為助理員,二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 |
幫工程司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八 | 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工程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七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 |
助理工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八 | 內二人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二 | 俟幫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 |
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政風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計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合計 | 九十四 (十二)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
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副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工程司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正工程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九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十二)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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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司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十三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專員。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 |
幫工程司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十 |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助理員。 | |
工程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九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俟幫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 |
助理工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七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二 | ||
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政風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計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合計 | 九O (十二)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