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傑出規劃師獎選拔及獎勵作業要點
內政部99.2.22台內營字第0990818017號令訂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開表揚傑出規劃師對國家社會之卓越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期望藉由每年一次評選及表揚傑出規劃師,肯定其社會貢獻,促使典範學習之良性循環,提升實質環境規劃品質;同時激勵規劃師榮譽感與使命感,樹立規劃技能精神標章。
三、本要點所稱傑出規劃師,指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或從事環境規劃相關事務之個人及團隊,所從事業務涉及以下層面且具有傑出貢獻者,得經本部評選,頒給中華民國傑出規劃師獎:
(一)法令制度。
(二)規劃設計。
(三)計畫執行。
(四)其他對於推動環境規劃事務具有傑出貢獻。
四、傑出規劃師獎之評選類別,依規劃師執行規劃業務所在之不同空間尺度,分為國土、區域、都會、都市或社區等類別。
五、規劃師從事環境規劃相關事務且具創新、傑出、專業或有長期貢獻等具體表現者,得經中華民國傑出規劃師獎評選委員會評選後,頒予獎項如下:
(一)年度創新獎:所執行之規劃案或法規案件於評選年度屬公開展覽案或草案,而能展現創新及專業。
(二)年度傑出獎:所執行之規劃案、方案或計畫於評選年度經核定或備案;法律案於評選年度公布施行、法規命令於評選年度發布施行或行政規則於評選年度發布實施。
(三)專業貢獻獎:指已實施之規劃案成果卓越可為規劃典範。
(四)終身成就獎:用以表彰終身投入規劃相關工作有傑出貢獻且成就足堪後進典範。
各獎項每年依第四點所定評選類別各選出一名至二名。各獎項可依評選委員之評選予以從缺。
各獎項之評選原則,由本部另定之。
六、本部為辦理中華民國傑出規劃師獎之評選工作,設中華民國傑出規劃師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由本部部長任主任委員,並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部遴聘歷年得獎之傑出規劃師、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學術團體、專家學者、相關公會代表等及本部營建署主管人員等有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本部營建署署長任執行秘書並為當然委員。
七、本評選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續聘之。
八、評選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評選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十、評選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行之。
十一、評選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與被評選之規劃師有利害關係者,應即主動聲請迴避。其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選:由評選委員就參選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書面審查,進行初選並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二)複選:經初選會議提名入圍複選者,應於複選會議進行具體事蹟之說明。具體事蹟之說明得由推薦者代為說明或由參選者自行說明。
(三)決選:
1.評選委員依複選入圍名單,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得奬人選。投票結果應以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決選當選者為當年傑出規劃師。
2.評選委員得依複選入圍名單按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評。
評選業務及審查事宜得由本部成立工作小組,或委託民間機構協助辦理。
十二、中華民國傑出規劃師獎得主由本部公開表揚,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舉辦中華民國傑出規劃師獎頒獎典禮,所有獲獎者到場接受公開表揚。
(二)頒贈中華民國傑出規劃師獎座及部長獎狀。
(三)獲獎案例於頒獎典禮會場公開展示,並舉辦後續相關巡迴展及出版成果專輯。
(四)舉辦中華民國傑出規劃師座談會,透過對話與交流,促成典範學習之目標。
(五)獲獎者為公務人員者,由本部函請所屬機關予以敘獎。
十三、中華民國傑出規劃師獎之報名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推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非主管都市計畫相關主管機關、規劃相關技師公會、學會、各大學院校都市計畫相關系所、都市計畫有關學術團體、歷年獲得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計畫獎章之獲獎者或都市規劃設計相關出版單位等向本部推薦;每一獎項以不超過三名為限。
(二)自行報名:從事環境規劃相關事務而能具創新、傑出、專業或有長期貢獻等具體表現者,得自行報名參與本中華民國傑出規劃師獎評選。
(三)舉薦會議:專業貢獻獎及終身成就獎除公開徵求推薦外,本部並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召開舉薦會議,由會議正式推薦進入初選候選名單,並與公開徵求推薦者一同進行初選。
前項推薦及報名期間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十四、參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相關具體證明資料:
(一)報名文件:報名文件應包含參選實績說明表(附表A或B)及規劃師基本資料表(附表C),並加裝封面裝訂成冊(A4規格);其內容及格式說明如下:
1.內容:參選實績說明表及規劃師基本資料表,應依第四點評選類別進行文字及圖面撰擬。
2.格式:資料型式文字以A4、圖面以A3尺寸紙張製作,並以蝴蝶頁裝訂為A4;內容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繕打,依內容及頁碼次序加封面及目錄裝訂,總頁數以二十頁為限,書面資料二十份,並檢附全文電腦文字及圖檔光碟片二份。
(二)作品資料:經推薦或自行報名參選中華民國傑出規劃師獎者,應針對所參與之獎項,提供其規劃貢獻之具體證明。
所有參選作品之送件書圖及佐證資料應自留備份,概不退還。
參選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由本部於初選前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五、獲選之傑出規劃師,另由本部報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予以召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