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區域私有土地容積移轉換算公式
內政部104.11.23台內營字第1040812534號令、經濟部104.11.23經水字第1040261785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自即日生效。
一、本公式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以水利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劃定之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用地之完整區塊為範圍之毗鄰各宗土地之線段長度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土地價格及接受基地土地價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準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所定土地價格,準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