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編制表」
內政部97.8.20台內營字第0970805944號令
內政部98.7.31台內營字第0980807029號令修正「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六條條文、「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條文、「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編制表」;「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內政部98.10.20台內營字第0980809860號令修正「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城鄉規劃及發展業務,特設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二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研究、分析、協調及擬訂。
二、海岸、濕地復育策略與保育計畫之研擬、管理及工程執行。
三、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發展規劃及景觀設計。
四、都市更新與城鄉開發之評估、協調及推動。
五、城鄉發展之資訊整合應用及書圖之數位管理。
六、其他有關城鄉發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置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四 條 本分署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五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三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分署設下列課、室、隊:
一、區域發展課。
二、海岸復育課。
三、城鄉規劃課。
四、更新開發課。
五、資訊管理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十、北區規劃隊。
十一、中區規劃隊。
十二、南區規劃隊。
十三、東區規劃隊。
第 五 條 區域發展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門計畫之整合及協調。
三、區域與城鄉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地方跨域合作之推動。
四、區域發展策略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區域發展事項。
第 六 條 海岸復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與濕地復育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
二、海岸與濕地復育工程之企劃及管理制度之設計。
三、海岸及濕地復育策略之研擬。
四、其他有關海岸復育事項。
第 七 條 城鄉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
二、都市規劃管理制度之研析及檢討。
三、城鄉發展策略之研擬及景觀改造之示範。
四、都市計畫土地發展之協調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城鄉規劃事項。
第 八 條 更新開發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更新案件之示範推動。
二、舊市區更新、機能重建之研擬及輔導。
三、城鄉開發之評估分析及設計。
四、城鄉開發之環境營造企劃及工程設計。
五、其他有關更新開發事項。
第 九 條 資訊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書圖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應用及管理維護。
二、計畫書圖之繪製、複製及數位管理。
三、城鄉發展資料之統計。
四、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分署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分署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分署設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十四 條 規劃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計畫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擬訂、變更及通盤檢討。
二、海岸及濕地復育工程之執行。
三、城鄉開發相關工程之執行。
四、城鄉發展指標之資料調查、建置及監控。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六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
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副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工程司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室主任 | (一) | 由秘書兼任。 | |||
課長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五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隊長 | (四) |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正工程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十一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 |
|
副工程司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十九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 | ||
幫工程司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五 | ||
工程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十一 | ||
課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五 | ||
助理管理師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 內一人得列薦任。 | |
助理工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六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四 | ||
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課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 | ||
會計室 | 會計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課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 | ||
政風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課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合計 | 一0六 (五)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