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預撥臺灣省各縣市國民住宅業務週轉金支用要點(停止適用)
內政部營建署88.9.14營署北財字第056038號函訂定
內政部營建署營署104.3.9管字第 1042903175 號函停止適用,自中華民國 104.1.9生效
一、內政部營建署為因應各縣市辦理興建國民住宅業務,在工程未開工前,所需墊付各項急需費用,在臺灣省國民住宅基金項下,以預撥週轉金〈以下簡稱本週轉金〉方式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週轉金撥墊標準,應依各縣市當年度核定計畫興建國民住宅戶數為準,按其貸款金額,在一千戶以下者以百分之0.五計,超過一千戶部分以百分之0.二五計,予以墊撥,於每個別計畫開工後,應即沖收轉正,其餘額部分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算。
三、本週轉金之支用,應以具備下列要件為限:
(一)社區工程未完成發包前之土地測量、鑑界、鑽探、規劃設計、比圖(含評審費及獎金)、印製標單、晒圖及公開招標等準備工作之各項費用及其他與國民住宅業務有關費用。
(二)前款墊款應依規定能在有關科目內作正列支,並能計入成本計息收回者為限,不得任意挪用。
四、各縣市所動支之本週轉金,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上月月報表〈如附表〉送內政部營建署備查,不按期填送者,不再預撥。
五、各縣市在本週轉金項下動支之費用,於申請核撥該費用時,由內政部營建署按動支金額辦理扣還或歸墊。
六、各縣市週轉金在年度未結束前不敷支用時,得專案函報內政部營建署核辦。
七、各縣市在本週轉金項下墊付之費用,事後如無法列入成本收回者,應由各該縣市自行負責撥還歸墊。但經查明核准人員有故意或過失時,應向核准人員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