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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內政部營建署96.1.30營署企字第0962901847號函修正第15點第2項及公告範本六(三)案

內政部營建署營署104.3.9管字第 1042903175 號函停止適用,自中華民國 104.1.9生效

一、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臺灣省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貸款人民自建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貸款,人民自備土地,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之住宅。其貸款以農村、漁村、鹽區、廠礦區及偏遠地區興建之農民、漁民、鹽民、勞工住宅及經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下列住宅為限:

(一)因重大災害或配合實施重大建設拆遷戶需重建之住宅。

(二)在農村、漁村、鹽區、廠礦區及偏遠地區原有老舊房屋須拆除重建或擬新建之住宅。

(三)為景觀及其他特殊需要須重建或新建之住宅。

三、公告、受理申請單位及期限如下:

(一)公告及受理申請單位:縣(市)政府。

(二)公告地點:縣(市)政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

(三)辦理方式:採依序或抽籤方式。

(四)受理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四、申請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者,須備有建築用地,並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或原有房屋陳舊,全部擬予拆除重建者。

(四)家庭收入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二)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因特殊需要,當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報請內政部核准調整第一項之規定。

第一項之建築用地應於撥付第一期貸款前,辦妥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如其基地為共有或非自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為共有者:應檢具全體共有人同意書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檢具共有人土地使用同意書。並須能申請建造執照。

(二)基地為非自有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並於撥付第一期貸款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基地係非農地而為申請人之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兄弟姊妹所有,並負國民住宅貸款之債務連帶保證責任者,得免取得土地所有權。

五、申請貸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二份。

(三)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二份。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二份。

(五)土地為共有或非自有者,如以該土地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時,應檢送經公證法公證或認證之土地使用暨法定抵押權登記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或土地使用暨法定抵押權登記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格式如附件四)各二份。

(六)無自用住宅之查核費(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定標準收取)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證明。

六、住宅面積:

每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最大為二百三十平方公尺。選用政府規定之標準圖者,應選用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百五十二平方公尺之標準圖。

七、貸款額度標準:按臺灣省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貸款額度標準核貸(如附件五)。

八、貸款期限、利率及償還方式如下:

(一)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二)利率:依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三)償還方式:得選擇自撥付貸款之次月起按月均等償還或依下列規定償還:

1.自撥付貸款之次月起,一年至五年內付息不還本。

2.自前目付息不還本期滿之次月起,按月均等償還本息。

九、審查及核定規定如下:

(一)審查:縣(市)政府收到申請案件,應即審查並於收件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竣。如書件不全或填寫錯誤應即退還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案。

(二)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即通知各申請人並限於二個月內檢送建造執照影本(含設計圖)及開工文件影本各乙份報請縣(市)政府審核建築樓層、面積、造價。如於申請時已領得建造執照者得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含設計圖)及開工文件影本各乙份併同申請文件一次辦理申請。

(三)建造執照影本經審查不符合第六點或第七點規定者,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辦妥補正,逾期不送圖審查或未辦妥補正者,駁回其申請案。

(四)已領得使用執照者,駁回其申請案。

(五)申請案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原因逐案函復申請人。發還所送證件。但申請書則存檔不予發還。

前項申請人所送建造執照影本、設計圖或選用之標準圖,縣(市)政府應予存檔備查,必要時於撥付第一期第一次貸款前,由申請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檢附該基地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複丈成果圖送審。

十、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應以貸款申請人之名義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並於執照上加蓋國民住宅字樣印戳。

十一、簽訂貸款契約及辦理土地抵押權登記之規定如下:

(一)縣(市)政府於建造執照影本(含設計圖)審查合格後,即將核定名冊(格式如附件六)(檢附第五點第二款至第五款書件各一份)函送承辦貸款業務之土地銀行經辦分行(以下簡稱經辦分行),並即通知申請人簽訂貸款契約。但基地係非農地,而為申請人之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兄弟姊妹(以下簡稱擔保提供兼連帶債務人)提供者,縣(市)政府應於核定名冊中列明其姓名,並通知其與申請人一同辦理簽約事宜。經辦分行於申請人(含擔保提供兼連帶債務人)簽妥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後,應即在縣(市)政府原送名冊簽約日期欄加註簽約日期後函送縣(市)政府。

(二)申請人(含擔保提供兼連帶債務人)於接到前述貸款簽約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親自持身分證、印章前往經辦分行辦理貸款簽約及應於該分行開立存款帳戶以供撥付貸款之需等有關手續,經辦分行應詳實查證貸款人身分與確實辦理對保手續。

(三)申請人(含擔保提供兼連帶債務人)於第二款規定期間仍未辦妥簽約手續者,經辦分行應即將縣(市)政府原送核定名冊退還縣(市)政府,以憑廢止其申請案。

(四)辦妥簽約後,縣(市)政府應即依據經辦分行函送之簽約名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並請地政機關辦妥後復知,免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辦妥簽約之案件,縣(市)政府應列卡管理,並隨時派員督導。

十二、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十三、開工及興建期限之規定如下:

(一)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後,限於二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開工興建,並檢送建管單位核定開工文件影本報請縣(市)政府備查,未經核准延期而不如期開工,或擅自變更設計後其總樓地板面積不符第六點規定,或違反其他審定條件者,廢止其申請案。

(二)住宅興建期限依建築法令相關規定辦理,未經核准逾期不完工者,廢止其申請案。並於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還已領貸款本息。

前項第一款申請案於送審前已領得建造執照開工興建且未領得使用執照者,如申請人係原起造人且其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准予申貸。

十四、申請人於取得基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辦妥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及按圖施工者,依下列規定報請縣(市)政府派員查驗屬實後,縣(市)政府將撥付貸款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七)函送經辦分行,並通知申請人檢具辦妥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登記簿謄本有效日期以核發日起三日內有效)前往辦理領取貸款手續。經辦分行審核無誤後,應即將款項撥入申請人之存款帳戶內,不得支付現金。

(一)第一期依興建進度撥付百分之七十:

平房以砌磚牆到頂,二、三層住宅以施工至一層外牆及二層樓板配筋,四層以上住宅以施工至二層外牆及三層樓板配筋,撥付百分之三十。於住宅完工後領得使用執照後,再撥付百分之四十。

(二)第二期撥付百分之三十:

住宅全部完工後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囑託登記、基地法定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及火災保險(含地震險)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前項申請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四個月內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報請當地縣(市)政府列冊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建築改良物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及其基地之法定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所須登記費用,由申請人負擔。逾期未辦妥者,廢止其申請案,撤銷貸款權利,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返還已撥付之貸款予國民住宅基金。

第二項法定抵押權登記於全部清償貸款由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建築改良物及基地法定抵押權塗銷登記,或經辦分行將債務清償證明書核發予所有權人(同時應副知縣(市)政府)逕至地政機關申辦法定抵押權塗銷登記。

十五、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應依下列方式加以註記:

(一)土地部分:應於撥付第一期貸款前,囑託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加註國民住宅用地字樣。

(二)建築改良物部分:應於核撥第二期貸款前,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加註國民住宅字樣。

前項註記於居住滿一年且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予以塗銷。

十六、申請人應於完成建物登記後一個月內,將住宅辦妥投保與貸款金額相同之火災保險(含地震險)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時為止,以內政部營建署為受益人,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投保火險(含地震險)相關事項依附具承諾書辦理。

十七、經辦分行於撥付貸款時,將貸款放出日報分送縣(市)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各一份。

十八、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所需業務推動費用由中央國民住宅基金按核定年度配額編列預算補助,其撥付相關規定另定之。

附件一  臺灣省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申請書
附件二  切結書
附件三  土地使用暨法定抵押權登記同意書(公認證用)
附件四  土地使用暨法定抵押權登記同意書(印鑑證明用)
附件五  臺灣省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貸款額度標準明細表
附件六  縣市申請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戶核定/簽約名冊
附件七  縣市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戶通知書/撥款名冊
附件八  國民住宅貸款契約(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適用) 38.50 Kb
 承諾書
 公告範本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管制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