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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工程司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正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九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
(十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十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一  
幫工程司 薦任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二十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助理員。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九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一 俟幫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二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計 八十九(十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