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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遊樂場高空機械遊樂設施緊急避難措施標準作業流程

內政部108.12.11台內營字第1080815234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為維護大型遊樂場高空機械遊樂設施(以下簡稱遊樂設施)使用者緊急避難之安全,特訂定本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二、本作業流程適用範圍為觀光遊樂業或其他設有高空機械遊樂設施之場所。

三、本作業流程所稱遊樂設施,指設施於運轉中使用者離地面高度五公尺以上者。

四、遊樂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與建管、衛生、教育、觀光等相關主管機關及轄區災害應變機關相互聯繫並建立緊急通報機制。

五、經營者應每日檢查遊樂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發現顯有安全疑慮情事,應立即進行維修及保養或停止使用。

六、經營者應按時辦理遊樂設施與其設置場所之保養維護及檢查。

七、經營者應就各單一遊樂設施訂定緊急避難措施標準作業流程(例如附圖二),並於每季召集相關工作人員辦理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講習,講解須向遊樂設施使用者提示之事項、各種災害、緊急事故或突發狀況應變及處置措施,並按月實施事故傷害防制教育及相關訓練,增進工作人員安全急救技能,以保障遊樂設施使用者之安全。

八、經營者應於當年度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及申報時同時檢附下列文件,於申報安全檢查報告時併卷備查:
(一)緊急應變小組組織編制及流程。
(二)單一遊樂設施之緊急避難措施標準作業流程。
(三)年度設施異常通報及原因分析。

九、經營者應對遊樂設施使用者於使用前宣導安全訊息並公告周知。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建管、消防、衛生、教育、觀光單位(機關)及內政部核定之主管建築機關應就本作業流程,配合相關主管機關確實督導。

附圖一 大型遊樂場高空機械遊樂設施緊急避難措施標準作業流程圖
附圖二 單一遊樂設施緊急避難措施標準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