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行銷宣導費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內政部107.1.22台內營字第1070801171號函,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3.3.1台內國字第1130801331號函修正,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行銷宣導費,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國土管理署,補助之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行銷宣導費依本計畫經費補助,本部並得視住宅基金年度預算調整補助金額。
三、本須知補助之對象,以於本部函知之受理申請補助期間,申請機關轄內已有完工、施工中或先期規劃具體可行之社會住宅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申請機關應於本部函知之規定期限內,檢具申請計畫書函送本部國土管理署申請補助;屆期未申請或申請資料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計畫緣起及目標。
(二)預定工作項目(得包含電視、新媒體與網路、廣播、平面、戶外等媒體素材製作及通路購買或舉辦社會住宅相關行銷宣導活動)。
(三)執行期程。
(四)經費需求。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本部指定事項。
申請計畫書之執行期程,不得跨年度辦理。
五、本部國土管理署受理第三點申請進行審查後,應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意見及補助金額額度。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修正意見之日起三週內依審查意見修正申請計畫書,送本部國土管理署審查。
六、經審查核定之申請計畫書為補助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補助計畫之計畫期程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議會,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預定工作項目執行進度落後,經本部國土管理署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國土管理署得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調整、刪減、取消補助經費。
七、補助款應完成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
八、核定補助費之撥付,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分二期撥付,發生契約權責後,撥付第一期款(中央補助之計畫發生權責總數之百分之五十),執行進度達到百分之五十時,撥付第二期款(中央補助之計畫發生權責總數之百分之五十),由申請機關檢齊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機關用印)、歲出計畫提要表(機關用印)、最新進度管考表及契約書摘要影本等文件,竅實向本部國土管理署請領補助款。
(二)前款納入預算證明與加蓋關防之預算書影本,如因申請機關尚未將中央核定補助經費完成納入預算程序者,得以議會同意墊付函代替;補助經費如已完成納入預算程序者,不得逕以議會同意墊付函作為請款文件。
(三)契約書摘要應影附之內容至少包括契約封面、契約總價金、付款條件及雙方簽署頁等,且其執行期程訂定應配合本須知及經費核撥門檻規定。
(四)請款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應由申請機關承辦人員於文件內適當位置加蓋職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
九、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並按月填報辦理進度、實際支用補助經費情形,於次月五日前函送或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國土管理署備查,並出席本部國土管理署召開之計晝執行檢討會議。
十、本部國土管理署得視實際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觀摩及查核,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有關程序及查核項目等規定,由本部國土管理署另定之。
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本部國土管理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補助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十一、補助計畫於結案後一個月內,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函送結案報告書三份(含電子檔案)到本部國土管理署備查,並將賸餘款項一併繳回。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賸餘款項者,列入爾後本部國土管理署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補助計畫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無需填具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者,得以足資證明結案文件代替。補助計畫執行逾期、違約及其他罰款,應隨同該案結算賸餘款,依該案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部國土管理署。
十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補助經費所產出之行銷宣導資料等相關著作,應授權本部國土管理署享有不限時間、地域、次數、非專屬、無償之利用權利,利用之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編輯、改作、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本部國土管理署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利用。
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行銷宣導費申請補助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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