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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申請許可書圖文件製作格式

內政部97.8.27台內營字第0970806321號令訂定發布

一、 本書圖文件製作格式係依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依上開辦法申請許可之案件,應依本書圖文件製作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製作書圖。

二、 申請人為外國人時,應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第九條規定,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轉請外交部函轉主管機關辦理之,其相關申請規定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三、 為使審議通過之許可書圖文件便於儲存及查詢,審查通過之許可書圖文件應錄製成光碟片供審查單位存檔。

 

附件一、申請建造許可文件製作格式

附件二、申請使用許可文件製作格式

附件三、申請改變許可文件製作格式

附件四、申請拆除許可文件製作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