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討變更案件類型
內政部106.6.1台內營字第1060807084號公告
主旨:本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討變更案件類型。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及第15條之1、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討變更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作業要點第2點及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案件類型:
(一)使用分區之更正:
1.原使用分區劃定確有錯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更正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審認確定者。
2.前述原使用分區劃定確有錯誤,經審認確定,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更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循前述情形之程序,主動辦理。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
1.配合水利主管機關公告河川區域,劃定或檢討變更為河川區者。另劃出河川區域,得依下列原則併同辦理:
(1)符合特定農業區或森林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原則者,應優先劃設為特定農業區或森林區。
(2)未符合前述應優先劃設為特定農業區或森林區者,得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或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使用分區。
2.配合林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林班地測量作業,或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劃定或檢討變更為森林區者。
(三)面積未達1公頃使用分區之劃定:位屬已劃定使用分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辦理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限於與周圍使用分區相同,且面積未達1公頃。
二、實施日期: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