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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設備計畫(硬體部分)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內政部115.8.12台內國字第1150808685號函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設備計畫(硬體部分)執行計畫所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之工作項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協助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設備。

三、補助經費由本署以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支應,全額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項目:

(一)建置避難設施示範空間:本部邀集相關部會擇定國內重要區位之既有避難設備四處,參考先進國家設備基準,補助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改善既有設施作為避難設施示範空間,包含先期規劃與可行性評估等勞務委託費用、改善工程費用(含設計、監造、工程管理費、行政規費、顧問費)及一般事務費用等。

(二)改善既有公有建築物一般防空避難設備:本部篩選並指定各直轄市、縣(市)活動人口密度較高區位內既有公有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至少一處,以現行建築法規為基準,補助改善既有防空避難設備,包含先期規劃與可行性評估等勞務委託費用、改善工程費用(含設計、監造、工程管理費、行政規費、顧問費)及一般事務費用等。

五、建置避難設施示範空間應改善項目及改善需求,如附件一。

改善既有公有建築物一般防空避難設備應改善項目及改善需求如下,工程費參考基準如附表:

(一)機械通風設備:供給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每小時二十五立方公尺以上換氣量,並應連接緊急電源。

(二)照明設備:地面照度不得小於一百勒克斯,並應連接緊急電源。

(二)照明設備:地面照度不得小於一百勒克斯,並應連接緊急電源。

(三)緊急電源插座。

(四)防空避難設備:開口部分直接面向戶外者,其門窗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及遮煙性。

(五)緊急電源:為供應前四款所需之配線、發電及儲能設施設備。

(六) 調頻式廣播接收功能之接收天線:於防空避難設備內接收警察廣播電臺調頻(FM)廣播品質,應具備與於該建築物戶外相同之接收品質。

(七)盥洗室:於建築法規及空間條件允許情形下,應於防空避難設備範圍內增設盥洗室。

(八)其他經本部核定必要施作或調整之項目。

六、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所定期限檢具補助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二),向本部申請補助;未依限提出申請者,本部得要求其說明原因並提出具體解決對策,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檢討。

(二)前款補助計畫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1.計畫基本資料。

2.改善標的空間現況。

3.改善項目現況及規劃改善內容。

4.經費概估及申請補助經費。

5預定進度規劃。

6.管理維護計畫。

7.辦理機關及人員。

8.附件清單。

(三)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再報本部審查;屆期未修正或未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本部得要求其說明原因並提出具體解決對策,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檢討。

(四)申請案經本部核定後,應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核定內容辦理。核定內容有修正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敘明理由併同修正後內容報本部核定。

七、執行期限:

(一)建置避難設施示範空間:應於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但已發生合約權責、有不可抗力因素或依本部指示增列辦理事項,得報經本部同意後展期。

(二)改善既有公有建築物一般防空避難設備:核定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應於核定補助計畫後八個月內完成;核定補助經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於核定補助計畫後一年內完成。

八、經費核撥(銷):

(一)建置避難設施示範空間:實際補助金額以權責發生數(含不涉及採購發包部分)為計算,並以核定補助經費為上限,其核撥(銷)程序如下:

1.第一期款:本部核定補助經費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三)、議會同意墊付函(未及納入預算者)及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報本署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改善工程發包並簽訂契約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三)、議會同意墊付函(未及納入預算者)、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契約書影本(含工程進度規劃時程表)及改善工程預算書辦理請款,本署扣除已撥付金額,撥付至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五。

3.第三期款:改善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三)、議會同意墊付函(未及納入預算者)、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契約書影本(含工程進度規劃時程表)、改善工程預算書及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之佐證資料辦理請款,本署扣除已撥付金額,撥付至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4.第四期款:改善工程結算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三)、議會同意墊付函(未及納入預算者)、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工程結算書表及竣工報告等證明資料,報本署查核後,撥付實際補助金額所餘經費。

5.改善工程決算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結案明細表(如附件五)、工程決算書及決算相關證明資料送本署備查。

(二)改善既有公有建築物一般防空避難設備:實際補助金額以權責發生數(含不涉及採購發包部分)為計算,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其核撥(銷)程序如下:

1.第一期款:經本部指定為補助標的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每處公有建築物各新臺幣十五萬元之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三)、議會同意墊付函(未及納入預算者)及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報本署撥付。

2.第二期款:本部核定補助經費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三)、議會同意墊付函(未及納入預算者)及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辦理請款,本署扣除已撥付金額,撥付至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改善工程發包並簽訂契約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三)、議會同意墊付函(未及納入預算者)、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契約書影本(含工程進度規劃時程表)、改善工程預算書辦理請款,本署扣除已撥付金額,撥付至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五。但核定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者,得撥付至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九十,免辦第四期款請款程序。

4.第四期款:改善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三)、議會同意墊付函(未及納入預算者)、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契約書影本(含工程進度規劃時程表)、改善工程預算書及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之佐證資料辦理請款,本署扣除已撥付金額,撥付至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5.第五期款:改善工程結算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三)、議會同意墊付函(未及納入預算者)、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工程結算書表及竣工報告等證明資料,報本署查核後,撥付實際補助金額所餘經費。

6.改善工程決算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結案明細表(如附件五)、工程決算書及決算相關證明資料送本署備查。

、經費運用: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專款專用;補助案件如有賸餘款、違約金、罰款、工程拆除有價廢料之變賣收入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如數繳還本署。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助項目應按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項目未依核定時程辦理者,得由本署視執行情形調整或移撥補助額度,經調整或移撥補助額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繳回核撥之補助經費。其已發生合約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措,如有爭議事項,應自行負責處理。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有虛報、浮報或未依核定內容執行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五)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主計法規辦理。

十、本補助經費採購之設備,其所有權歸屬、管理、維護保養及相關費用負擔等規定如下:

(一)所有權歸屬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轄鄉(鎮、市、區)公所,並應造冊管理,定期實施盤點。

(二)所有權歸屬機關(單位)應指定專人或委託廠商保養採購之設備,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

(三)補助設備後續保管、維修、更換所需費用由所有權歸屬機關(單位)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十一、管考機制:

(一)為瞭解補助案件執行情形,本署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二)本署得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補助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刪減補助經費或取消補助。

(三) 經核定補助項目因故需變更或無法執行者,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函報本署為必要之處理,除經本署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

(四) 本部於年度結束後辦理各補助項目之考評,評核結果公布於本部網站,並得列入日後申請案件之參據。

(五) 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十二、本要點實施期間,至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日止。

 

全文(含附表)

附件一 避難設施示範空間(硬體)應改善項目及改善需求

附件二 補助計畫申請書

附件三 納入預算證明

附件四 請款明細表

附件五 結案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