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第25條規定之解釋令
內政部106.7.19台內營字第1060809308號令
有關建築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開業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建築師,亦同。
內政部106.7.19台內營字第1060809308號令
有關建築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開業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建築師,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