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承裝技工
內政部97.3.20台內營字第0970800940號令訂定發布
一、 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技工,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技術士證書或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證書,並經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始得擔任。
二、 參加九十六年度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舉辦之考驗,經考驗合格取得自來水(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自來水(水)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或水管裝設技工考驗及格證書,並經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後,得擔任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