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及○四二三花蓮震災倒塌建築物拆除後之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計畫補助作業須知
內政部114.9.2台內國字第1140811491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花蓮縣政府依行政院核定之○四○三、○四二三花蓮震災倒塌建築物拆除後之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營建混合廢棄物篩分、清運及處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受補助機關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補助經費額度:新臺幣二億九千零八萬二千五百二十六元,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款支應。
三、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補助經費之撥付:
(一)本計畫之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採購經費分三期撥付,請款方式如下:
1.第一期經費,於採購案完成決標及契約簽訂後,檢附決標公告影本、採購契約副本一式二份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經費,於採購案履約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檢附履約進度表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經費,於採購案完成並決算後,檢附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以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核定補助經費與決算金額較低者,扣除已撥補助經費之餘數。如有罰款等相關衍生性收入,應一併扣除。
(二)本計畫之技術服務採購經費分二期撥付,請款方式如下:
1.第一期經費,於採購案完成決標及契約簽訂後,檢附決標公告影本、採購契約副本一式二份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技術服務費用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經費,於採購案完成並決算後,檢附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以技術服務費用核定補助經費與決算金額較低者,扣除已撥補助經費之餘數。如有罰款等相關衍生性收入,應一併扣除。
(三)本計畫之人事加班費採一次撥付,於申請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採購案第一期經費時,將該費用納入請款明細表一併申請。
(四)前三款之補助經費,應向本部國土管理署提出申請,經該署審查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額度與當期經費相同)及領據送財政部申請撥付相關經費。
四、為掌握本計畫執行進度與品質,本部國土管理署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核等,受補助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五、受補助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繳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提出之申請撥付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本計畫執行情形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符,經本部國土管理署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相關書表文件為影本者,均應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之章戳及承辦人員職名章。
(二)受補助機關應將補助經費全數納入預算辦理並專款專用,歲入科目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列為稅課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