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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轉貸至其他銀行須知


  1. 為維護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戶轉貸至其他銀行之權益及考量政府補貼息負擔,特訂定本須知。
  2. 申請轉貸之條件:
    1. 轉貸後優惠貸款部分之政府補貼利率應不高於轉貸前之補貼利率。
    2. 轉貸之優惠貸款額度、年限以不超過轉貸前優惠貸款餘額及剩餘年限為限。
  3. 轉貸之次數不限。
  4. 若貸款戶以清償原承貸銀行之全部貸款之方式辦理轉貸,則承作轉貸案之銀行於核定貸款後,應於原貸款清償塗銷後一個月內完成撥款,並於申撥政府補貼息時將移轉貸款戶姓名、核貸金額、貸款期限、原貸款銀行等列表(格式如附件二),通知該貸款戶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內政部營建署,以利爾後政府貼補利息之處理。
  5. 原貸款銀行應出具貸款戶之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一),供承作轉貸案銀行辦理轉貸之依據。
  6. 承作轉貸案之銀行以承辦各直轄市、台灣省各縣市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之銀行為限。
  7. 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應依「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轉貸至其他銀行之貸款人應注意事項)

若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欲轉貸至其他銀行,就優惠貸款以外之貸款而言,貸款戶得選擇貸款條件較優惠之銀行轉換貸款,以減輕利息負擔,至於優惠貸款部分,因係政府補貼利息差額,故對貸款戶並無影響;惟轉貸前建議貸款戶宜考量下列事項:

  1. 貸款額度是否足夠:移轉貸款銀行時,承作轉貸案之銀行需重新辦理查估,新核定貸款額度是否仍可達原貸款額度,宜審慎評估。
  2. 利率是否較優惠:目前銀行採行之策略大都一至三年短期低利後再調高貸款利率。就長期貸款而言,對貸款人未必有利。故宜考量貸款利率之長期優惠性。
  3. 費用是否節省:移轉貸款時,須重新設定抵押及支付相關規費、保險費等;應先清償貸款餘額,塗銷原抵押設定,再重新設定予承作轉貸案之銀行;故本項成本支出,亦宜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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