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捐)助大專院校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教學實習課程經費作業規範
內政部108.6.20台內營字第1080808542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大專院校透過教學及實習課程,參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工作,以培養長期性、在地性鄉村規劃團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補(捐)助之執行機關、對象及額度如下:
(一)執行機關:本部營建署。
(二)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系所(以下簡稱開課系所),如同系所有二個不同課程以上申請時,請括弧註明課程名稱。
(三)額度:每一課程最高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三、每一申請計畫執行期間為一學期,本規範補(捐)助之學期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百零八年學年度第一學期: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一百零八年學年度第二學期: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三)一百零九年學年度第一學期: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四)一百零九年學年度第二學期: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捐)助經費用途如下:
(一)編製教學教材(資料蒐集費)、開設課程所需辦理學生教學活動(含現勘(誤餐費、住宿費、交通費、問卷調查費))、座談會、成果發表會(場地租借費、誤餐費、茶點費、交通費、專家學者出席費)等活動費用、實習資料及成果報告印製等(於計畫書詳細說明,並列出估價基準)。
(二)補(捐)助計畫經費以「經常門」為原則,下列經費不予補(捐)助:
1.設備費。
2.人事費。
3.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不在此限。
4.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三)開課系所於經費編列時,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申請補(捐)助項目,如有稿費項目則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編列。每人每日誤餐費以新臺幣二百元為基準編列,每餐單價不超過八十元。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有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業規定如下:
(一)開課系所應於下列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並以學校公文將經費申請表、申請計畫書一式三份及申請計畫書電子檔光碟一份送(寄)至本部營建署(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逾時送(寄)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且不另行退還、通知:
1.於一百零八年學年度第一學期開設課程者:提出申請期間為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至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2.於一百零八年學年度第二學期開設課程者:提出申請期間為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3.於一百零九年學年度第一學期開設課程者:提出申請期間為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4.於一百零九年學年度第二學期開設課程者:提出申請期間為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二)申請計畫書應檢附內容如下:
1.申請計畫書為A4大小,內容依序為封面、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一)、計畫摘要、選擇實習鄉(鎮、市、區)或適當空間範圍之關鍵議題與選定理由、未來與在地民眾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互動方式、課程內容、其他有助審核之文件或資料、聯絡資訊;總頁數不得超過四十頁,雙面印製。
2.內容文字原則以十四號字體、標楷體或Times New Roman、單行間距。
3.課程內容包含:
(1)課程基本資料:課程名稱、課程學分數、課程大綱、課程目標及預估修課學生人數等。
(2)每週教學進度、內容規劃及教學方式。
(3)預期成果及評量方式。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補(捐)助,應於經費申請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學校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計畫書電子檔案格式為pdf及Word或odt (OpenDocument)。
(四)計畫審查完畢,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六、審核作業如下:
(一)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本部營建署進行審查,並得審酌實際需求後邀集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或召開會議審查,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捐)助額度,審查過程中得視需要邀請開課系所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二)評選項目及配分:
評選項目與內容重點 | 配分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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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課教師計畫執行能力(含過去執行成效、學經歷、曾參與國土計畫相關研究、規劃或審議等) | 百分之二十 |
2.課程內容合宜性 | 百分之三十五 |
3.課程與教學預期成果 | 百分之三十 |
4.經費編列合理性 | 百分之十五 |
(三)本部營建署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於預算範圍內依所送申請計畫書進行審核作業,審核結果將以公函函復申請對象。
七、補(捐)助成效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部營建署得於計畫進行期間有階段性成果時辦理成果發表會,並於期末辦理聯合發表會(或論壇),擇優給予獎勵表揚,並列為下次優先補(捐)助對象。
(二)受補(捐)助之開課系所應於各學年度計畫期程結束之日起三十日曆天內,備文檢送成果報告書一式一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包括計畫成果報告書(檔案格式Microsoft Word)、成果簡報(檔案格式Microsoft PowerPoint)、活動照片等),寄送至本部營建署(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作為本部期末成果審查資料及未來相關補(捐)助計畫經費之參據。
(三)期末成果報告書之格式為A4大小,內文以十四號字體、標楷體或Times New Roman、單行間距為原則,須標註頁碼;雙面印製。
(四)報告書內容依序為封面、經費核定表、計畫成果摘要、課程基本資料、課程實施方法與執行情形、經費運用情形、實習課程規劃成果、計畫執行困難處與建議、未來改進方式及活動照片等。
(五)審查評分原則:依報告書內容評審,如:課程大綱、課程執行情形、課程開設目標達成度、補(捐)助經費運用實際情形與達成度及實習課程規劃成果等。
(六)本部營建署對個別補(捐)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及審核補(捐)助經費支用情形,如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開課系所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案經核定補(捐)助後,採一次全數撥付為原則,受補(捐)助之開課系所應於指定期限內,備文檢附領據(由機關學校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內政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須用印)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受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二)受補助之開課系所應於計畫期程結束之日起三十日曆天內,檢具支出原始憑證、獲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金額分攤表各一份,除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詳列支出用途與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送本部營建署審核並辦理核銷。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單位)實際補(捐)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受補(捐)助經費於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各機關補(捐)助比率同時繳回,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捐)助之開課系所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悉由受補(捐)助之開課系所自行處理,無須繳回。
九、對於開課系所之補(捐)助案件,由本部營建署填製該年度對開課系所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如附件二),簽報登載本部營建署網際網路。
本部營建署對於私立之開課系所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十、附則:
(一)實習內容:
1.以鄉(鎮、市、區)或適當空間範圍為單元。
2.研擬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內容,包含鄉村地區發展現況、課題與對策、鄉村地區整體空間發展構想(土地利用綱要計畫)、特定範圍實施計畫、財務計畫、開發方式及土地使用管制原則等。
3.辦理過程應辦理現況調查、在地訪談、溝通及說明等相關作業,並邀請當地鄉鎮市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營建署參與。
(二)受補(捐)助之開課系所於課程實施後,必須提供實習課程規劃成果,及三分鐘經剪輯編排之影音成果檔案(請注意影音資料之著作權問題),並同意放置本部營建署網頁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