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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本部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內政部100.6.16台內營字第1000804675號公告

主旨:公告修正本部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如附件(營建署部分)。本部91年3月28日台內資字第0910070546號公告(有關營建署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