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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民宅修繕災屋拆除及媒合補助金作業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民宅修繕、災屋拆除及媒合補助金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並規範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丹娜絲颱風災區災民受損住宅修繕、拆除與媒合補助金作業請撥款及管考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執行機關、補助對象、項目及本專案經費額度如下:

(一)執行機關:經公告列為丹娜絲風災災區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督導執行機關:本部國土管理署。

(三)補助對象:符合行政院核定「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慰助金專案」請領資格之受災戶。

(四)補助項目:本專案之核定項目。

(五)本專案經費額度:新臺幣二十一億四千萬元。

三、執行機關所需經費依本部分配額度納入預算,分配額度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具請款明細表(如附件)、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部撥付經費,經費來源由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支應。

四、執行機關就本專案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核定經費於本專案終了有賸餘者,應繳回本部。

五、補助對象應自執行機關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半年內向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執行機關得委請轄內區(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必要時得由執行機關展延申請期限。

六、本專案補助申請案之受理方式及審核基準,由執行機關另行公告之。

七、執行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將符合審核基準之申請案補助款撥入補助對象帳戶。

八、執行機關應於一百十五年六月底前將核定清冊及經費使用情形報本部核銷轉正及備查。

九、執行機關為執行本專案補助項目所撥付之經費,相關轉帳證明或匯款單等原始支出憑證,應妥為保存,備供查核。

十、執行機關就申請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每受理五十件應抽查一件以上辦理實地勘查。

十一、補助對象有重複請領、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不予發放補助;已核撥補助者,執行機關應撤銷核撥補助處分,並限期補助對象向執行機關繳還補助款。

十二、本部國土管理署得視需要前往執行機關督導查核,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