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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上工津貼補助金專案作業規定

內政部114.8.6台內國字第1140810416號令訂定發布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院臺建字第一一四一○二一三一八號函核定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上工津貼補助金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為執行請撥款及管考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執行機關、補助範圍及經費額度如下:

(一)執行機關:經行政院公告列為丹娜絲風災災區範圍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對象:協助經行政院公告為丹娜絲風災災區之受災戶,復原其具居住事實並受損住宅之施工廠商。

(三)經費額度:每棟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

三、執行機關所需經費依本部分配經費額度納入預算,並由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具行政院核定函、請款明細表、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報請財政部撥付相關經費,經費來源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四、本專案補助金發給基準:

(一)屋頂及外牆損壞修復之面積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屋頂及外牆損壞修復之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五、申請人應自執行機關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半年內,檢具修繕完成證明、領款憑證、施工修復前後照片、發票或收據影本及匯款帳戶影本,向修復住宅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執行機關得委請轄內區(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必要時,執行機關得展延申請時間。

六、本專案補助受理申請及審核,由執行機關另定受理程序公告辦理。

七、有重複請領或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不予發放補助,已核撥補助者,執行機關應撤銷核撥補助處分,並限期申請人向執行機關繳還補助款。

八、執行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將符合案件之補助款,撥入申請人帳戶。

九、執行機關應按月將核定清冊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次月五日前報本部備查。

十、本專案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核定經費如於計畫終了有賸餘,執行機關應繳回財政部並副知本部。

十一、本部得視需要前往執行機關督導查核,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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