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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市區道路使用費依規費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內政部98.10.19台內營字第0980809229號令訂定發布

有關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市區道路使用費依規費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分期繳納之「一定數額」金額訂為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