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許可收費標準
內政部110.1.15台內營字第1100800175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申請許可之收費如下:
一、新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重新申請及變更許可事項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110.1.15台內營字第1100800175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申請許可之收費如下:
一、新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重新申請及變更許可事項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