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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市航空城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專案計畫作業要點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12.26國署水建字第1141246537號函訂定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補助桃園市政府辦理航空城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專案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範圍:

(一) 補助內容包含本計畫所列航空城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建設相關工作所需經費,如可行性評估、推動計畫、先期計畫、設計、監造、相關服務案等及污水處理廠、管線、用戶接管建設等計畫內相關工作所需經費。

(二) 前款經費,原則由本署核定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超出部分應由桃園市政府自行籌應。

三、補助比率:依本計畫核定之補助比率。

四、年度申請項目程序如下:

(一) 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循行政程序提報下下年度申請項目至本署,以配合下下年度預算編列作業,逾期得不予補助。

(二) 提報年度申請項目前,應先確實評估應行配合事項之辦理情形、設計完成進度、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應分擔經費之財源籌措情形,並排定優先順序,於本署下水道工程管理系統完成申請作業後將表單印出,由首長核章後報本署(附件一),本署並得視需要逕赴實地查勘。

(三) 本署就下列標準進行評比審查(審查評分項目如附件二):

1. 配合本署年度預算先期作業之應辦事項辦理情形。

2. 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3. 所提項目之可行性及預期執行效益。

4. 以前年度與中央政策配合程度。

5. 應負擔經費之財源籌措及相關財務。

6. 其他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年度施政需要應列入審查及評比之項目。

(四) 第二款年度申請項目經本署審核後,依立法院審定之年度補助經費預算額度分配核定實施。

五、年度申請項目之研提,經桃園市政府報署核准後,得一次發包分年申請經費辦理。

六、桃園市政府依本計畫補助之案件辦理招標(商)作業,發包前應檢送相關預算書圖等招標(商)文件送本署審查;如採促參方式辦理,發包前應檢送招商文件至本署審查。另本計畫各項補助工作或工程執行實際情形確有辦理變更之需求,以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

前項變更所需經費,原則由本署於招標(商)前原核定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超出部分應由桃園市政府自行籌應。

七、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經費辦理發包後,應將契約書副本各一份(含掃描電子檔)送本署及下水道工程分署。

八、經本署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九、桃園市政府辦理之各項補助工作或工程,應依執行進度檢齊相關書件,覈實依下列原則向本署請領補助經費:

(一) 訂約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預算書、契約書、納入預算證明、議會同意墊付函(未及納入預算者)、收據及請款明細表(需核章)( 附件三)等相關文件,於訂約後一個月內請撥契約價金中本計畫部分之中央補助總經費(含不涉及採購及發包部分)百分之三十。

(二) 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十或完成興建執行計畫書(或基本設計書圖)提送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一個月內請撥契約價金中本計畫部分之中央補助總經費(含不涉及採購及發包部分)百分之二十(累計百分之五十)。

(三) 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請撥契約價金中本計畫部分之中央補助總經費(含不涉及採購及發包部分)百分之四十五(累計百分之九十五)。

(四) 工作完成結算後,檢附工程結算書或勞務驗收證明書,請撥結算數與累計已撥付金額之差額;採促參方式辦理者,應於建設費攤提完成後辦理結算。

(五) 倘相關案件屬勞務案件方式辦理者,依發包契約撥款條件撥付中央補助總經費。

(六) 於請領補助經費後,應按各項補助工作之執行進度及契約相關規定支付計畫款項。

(七) 各項補助工作驗收決算後,應將決算或驗收資料(包含GIS圖資)電子檔函送本署備查,並將賸餘款依補助比率繳回,並應於本署下水道工程管理系統登錄竣工資料;如有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率繳還本署;採促參方式辦理者,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前一年度之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依補助比率繳還本署。

十、經核定之各項補助工作或工程,除跨年度者外,均應於該年度結束前施作完成。

十一、本計畫管考規定如下:

(一) 桃園市政府每月應於本署工程管理系統將實際進度及經費支用填列執行情形。

(二) 本署每年辦理一次定期督導考核作業,考核要項包括但不限於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及補助款支用情形、桃園市政府內部控管機制、辦理品質等項目。

(三) 下水道工程分署得每季辦理督導追蹤作業。

(四) 本署及下水道工程分署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考核或工程督導。

十二、本計畫如有修正,本要點於修正後之計畫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