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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

內政部113.11.25台內國字第1130813796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罰鍰提撥金額,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罰鍰收入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罰鍰提撥金額存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並造具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